纵观《日本著作权法》中版权作品教育使用的条款,我们发现:(1)属于合理使用的是第35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复制”,但是当版权作品的类型、用途以及复制数量对作者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时,即便是为了教学目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复制版权作品也不可能属于合理使用。(2)属于法定许可的是第33条“教科书上作品的登载”和第34条“学校教育节目的广播”,但同时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即所有使用的作品限制为已发表的版权作品和使用需要将使用意图通知给作者,这是支付一定数额补偿金同时要做的事情。(3)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成的是第36条“作为试题的复制”,其中第一款是合理使用,前提是复制的作品类型是已发表的版权作品,隐含的前提是非营利目的使用;第二款是法定许可,以营利目的复制则要支付相当于通常使用费数额的补偿金。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35条和第36条,允许正式认可的教育机构为教育目的在没有权利持有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版权材料。日本专利局在其2008年《日本版权概要》[32]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当版权材料用于教育目的且不论使用形式如何,“出处指示(indication of source)是必要的”。《日本著作权法》规定文化厅长官可以确定补偿金的额度,明确征收对象和收费金额。这一由政府介入的补偿金制度,使得法定许可使用费的征收相对更加公正和有说服力,对于减少版权纠纷是非常有帮助的。[33]它提供的定性而不是定量限制方法支持更为广泛的课程需要,使这些例外更好地服务于日本的教育政策目标。课本中版权材料的复制,必须要通知著作权所有者并支付版税。然而,与我国著作权法中模糊的报酬规定相比,这个版税是文化厅长官设置的一个官方数量。[34]《日本著作权法》没有提供处理异步教育(Asynchronous Education)的条款。例如,在大阪大学,当教师不是开放课程的原创作者时,他们需要清理开放课程中包含的课程材料的版权。在版权清理过程中,详细指明作者要花费太多时间,而得到出版公司的批准也困难,日本开放课程联盟(Japan Open Course Ware Consortium)需要解决这些问题。[35]同时,《日本著作权法》,为教育目的使用并未提到版权作品类型,是否不限作品类型。文学、戏剧及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电影及录音制品等是否都可以适用版权作品复制的例外规定。我们不得而知,这使得为教育目的可否使用版权作品变得模糊不清,使得电子教学资源的应用具有不清楚的未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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