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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电子教学资源应用著作权研究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修正的《日本著作权法》[30]有关版权作品教学应用的规定主要包括:学校教科书等的复制、学校教育节目的广播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复制、作为试题的复制等。

日本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电子教学资源应用著作权研究

2009年修正的《日本著作权法[30]有关版权作品教学应用的规定主要包括:学校教科书等的复制、学校教育节目的广播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复制、作为试题的复制等。

(一)学校教科书等的复制[31]

第33条第一款:出于学校教育目的,在认定的必要限度内,在学校教科书(学校教科书是指经教育科学部长授权或以教育科学部长名义编纂的小学、初中或高中和其他类似学校中供儿童或学生教育使用的教科书)上复制已公开发表的版权作品是可允许的。第二款:要在教科书上复制版权作品的人应该将此意通知作者,同时在对本项规定的宗旨、版权作品的性质和用途、通常的使用费金额及其他事项考虑之后,按文化厅长官每年规定的数额向该权利持有人支付补偿金。第三款:文化厅长官作出前款规定的补偿金数额的规定后,以官报公布这一规定。第四款:前三款的规定适用于高中教育(包括高中教育的后期)的函授课程的教科书和供教师使用的学校教科书的辅导书(这些辅导书应限于该教学书发行者出版)中版权作品的复制。

(二)学校教育节目的广播等

第34条第一款:为学校教育目的,在认定的必要限度内,可依有关学校教育法令规定的教育课程的标准,在广播或有线广播专门为学校播放的节目中广播已发表的版权作品,并可登载于该广播节目用的教材中或登载于该有线广播节目用的教材中。第二款:根据前款规定使用版权作品的人,需在将此意通知作者的同时,向权利持有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www.xing528.com)

(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复制

第35条: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赢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教育机构除外)中从事教育工作的人,为教学目的使用时,可在认定的许可范围内复制已发表的版权作品。但是,按照该版权作品的种类、用途以及复制的数量和状况,对作者的利益有不当损害时,则不在此限。

(四)作为试题的复制

第36条第一款:为了入学考试或考核学识、技能的其他考试或为了证书这样的考试,在认定的限度内,可复制或向公众传输(排除广播或有线扩散,并且包括以交互式传输为例的传输;同样适用于下款)已发表的版权作品;然而,这样的传输不能根据版权作品的性质、目的和传输形式不合理地伤害权利持有人的利益。第二款:以赢利为目的按前款规定进行复制或公共传输的人,必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相当于通常使用费金额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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