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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TEACH法案》对电子教学资源应用的影响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TEACH法案》包括很多条件和要求。商业机构和其他营利组织不可能成为《TEACH法案》认可的教育机构。由于教师有助于优化学术自由和确定课程内容,因此,教师需要根据《TEACH法案》选择允许的作品类型和数量。这些提供者,或者被明确排除在法律之外,或者不确定是否适用于《TEACH法案》。把例外仅限定为公认的非营利机构因此限制了《TEACH法案》的影响。

美国《TEACH法案》对电子教学资源应用的影响

(一)美国《TEACH法案》的主要内容

《TEACH法案》,全称为《技术、教育版权和谐法案》(Technology,Education and Copyright Harmonization Act),它是2002年国会为了允许远程教育中版权材料的有限使用或版权内容传输给学生而制定的。这个法案被编撰在美国《著作权法》第110条第(2)款中。《TEACH法案》包括很多条件和要求。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谁必须满足每个要求,法律隐晦地要求机构政策制定者、技术专家和教师在执行法律时要起一定作用。

1.机构政策制定者的作用

(1)公认的非营利机构。《TEACH法案》仅适用于“政府机构或公认的非营利教育机构”。就大专教育(post-secondary education)来说,公认的机构是“由美国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或美国教育部认可的区域性或全国性认证机构确定的”。就中小学教育来说,“应该被适当的国家认证或许可证审批程序认可”。商业机构和其他营利组织不可能成为《TEACH法案》认可的教育机构。

(2)版权政策。教育机构必须“制定有关版权的政策”,尽管《TEACH法案》在措辞上没有详细说明政策的内容(法律建议有关版权的政策必须明确说明教育者和其他人采取的在远程教育系统中包括版权作品的标准)。教育机构内的适当授权需要采取审慎一致的行动。

(3)学生须知。教育机构也必须“告知学生们与课程有关的材料必须受版权保护”。

(4)注册学生。远程教育机构传输的内容必须“仅仅针对正式注册且必须要传输课程的学生”。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传播内容,例如为提升大学学院的形象、教化公众而与其他机构的同事共享材料。

2.信息技术官员的作用

(1)注册学生的有限访问。新的法律要求机构对注册特定课程的学生“在技术上可行的程度上”限制传输。因此,机构可能需要创建一个仅仅允许注册特定课程学生访问的系统。

(2)存储和传输上的技术控制。利用“数字传输”的机构必须应用技术措施防止“传输内容的接收者保留作品的时间长于课堂时间”并且防止接收者“以可获得的形式进一步未授权传输作品”。这两个限制解决了权利持有人对学生可能获取、存储和共享版权内容的担忧。法律因此要求技术控制要“合理”。

(3)复制件的有限临时保留。法律明确豁免了教育机构可能由于“材料的暂时或临时存储”的责任。

(4)复制件的有限长期保留。如果没有进一步制作版权材料的复制件,法律明确允许教育机构依据著作权法第110条第(2)款保留版权材料的数字传输复制件,除非著作权法第110条第(2)款允许且这些复制件仅仅被用于那些传输。

3.教师的作用

《TEACH法案》要求教师来决定限制课程材料的选择及其他很多行为。由于教师有助于优化学术自由和确定课程内容,因此,教师需要根据《TEACH法案》选择允许的作品类型和数量。

(1)明确允许的作品。根据《TEACH法案》,下列版权材料被明确允许使用:非戏剧性文学作品的表演;非戏剧性音乐作品的表演;包括戏剧作品和视听作品在内的任何其他作品的表演,但仅以“合理且有限的部分”;任何作品展示的数量要“相当于通常在一个实时课堂的课程中显示的数量”。

(2)明确排除的作品。根据《TEACH法案》,下列版权材料被明确排除在允许的材料外:“主要为了作为通过数字网络传输的媒体化教学活动一部分而表演或展示”而销售的作品;根据美国著作权法“不是合法制作和获得的”复制件的表演或展示;如果教育机构“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它们是不合法制作和获得的。

(3)教师监督。法律要求教师参与到远程教育的规划和处理上。一个教师试图使用新法律保护的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要求:表演或展示是在教师的实际监督或指导下进行的;材料作为教育机构“课堂上必须提供的作为系统的媒体化教学活动的常规部分”而被传输;版权材料要“与传输的教学内容直接相关且对其有实际帮助”。

这些要求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是保证教师最终管理版权作品的使用并且材料服务于教育目标,而不是为了娱乐或任何其他目的。[1](www.xing528.com)

(二)美国《TEACH法案》的限制性

1.适用对象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公认的非营利教育机构不是唯一的网络教育提供者;营利教育机构、非营利高等学校的在线出版分支机构和图书馆也在开发和传输网络教育。这些提供者,或者被明确排除在法律之外,或者不确定是否适用于《TEACH法案》。豁免限制了公认的非营利机构;是否豁免可以应用到公认的非营利高等学校的分支机构或附属单位,例如在线出版附属单位或图书馆,仍未解决。因为当这些分支机构生产和传输整个网络课程或组成课程的组件时,他们不一定知道终端用户是谁,也不知道终端用户会如何处置这些网络课程及其组件。因此,这些附属单位很可能不满足《TEACH法案》的要求,并且会为了使用版权作品而改为选择依赖版权许可,尽管他们是公认的非营利教育机构的一部分。把例外仅限定为公认的非营利机构因此限制了《TEACH法案》的影响。[2]

2.版权作品类型的有限性

《TEACH法案》的宗旨之一是使教育者能够在网络教育中使用版权作品,因为他们之前不能获得例如影音剪辑这样的流行作品的许可证。《TEACH法案》就是为了促进网络教育,如果教育者在网络教育中没有使用这些版权作品类型,《TEACH法案》的影响因此受到限制。即使对于一些利用互联网传输课程的远程教学项目,像音频和视频剪辑这样的“高科技功能”也不是优先考虑的。例如,当涉及技术时,就凤凰在线选择了尽可能使其课程保持在最基础的水平,“直到最近,它已经避开了大多数浮华的多媒体设备”。很多学生没有使用音频和视频剪辑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快速互联网连接,而这是保证音频和视频剪辑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这种担忧。因为授权许可的成本和合理使用应用到这些类型版权作品的不确定性是《TEACH法案》背后的主要动机,多数教育者没有使用这些类型媒体的事实很可能可以解释为什么只有有限的教育者和机构利用《TEACH法案》。[3]

3.教师的学术自由受到限制

《TEACH法案》没有给予教师与面对面教学同等水平地选择材料和设计在线课程的学术自由。教学和研究活动赋予高等教育机构教师的探究和表达自由、学术自由,是我们经常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在教学实践中,这种自由确保了教授、领域专家和技能卓越的教师是课程内容的最终决策者。不幸的是,《TEACH法案》是对网络教学的最近“去技术化”趋势的唯一体现。因为网络课程被教育机构打包,再利用,甚至销售,教师在确定他们所教授的网络课程的数字技术内容方面几乎没有享受自由。[4]

4.远程教育相关领域问题未解决

《TEACH法案》没有解决远程教育环境中关于版权材料的其他使用或不那么重要的使用中存在的版权问题,例如电子教参服务、数字或虚拟图书馆的更广泛概念、电子教科书和阅读器的使用。[5]美国参议院报告和众议院报告都显示“修订的豁免条款不能解决远程教育课程中版权作品的其他使用,包括学生使用数字形式的补充材料或研究材料,例如电子课程包、电子教参和数字图书馆资源。这些活动没有涉及类似于《TEACH法案》第110条第(2)款目前解决的表演和展示的使用”[6]。这些领域都与远程教育具有极大相关性,能够对电子教学资源的应用产生深切的影响。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电子教参服务、电子课程包甚至电子阅读器的发展过程很可能受到相关诉讼的波及,法律的模糊性限制了这些新型电子教学资源与工具的应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呼吁相关立法机构和社会团体要足够重视这些问题,它们的解决对于远程教育和电子教学资源应用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美国《TEACH法案》的主要影响

《TEACH法案》对版权作品远程教学应用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实现了版权保护与远程教育发展之间的平衡,值得我国在修订著作权法,扩展有关远程教育条款时考虑进去并加以借鉴。其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1.允许自由免费使用版权作品

在关于版权作品远程教学应用的规定方面,《TEACH法案》的贡献:教学环境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面对面课堂,而是延伸到了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课堂,远程教育机构可以将网络课程等电子教学资源传送给不同地方的学生;可允许使用的作品范围变大了;远程教育机构可在短暂的期限内保存为远程教学而传输的版权作品,以便于学生获取或为教师未来的教学使用;对于无法从市场上获得数字版本的某些版权作品,远程教育机构可以将其数字化并传输,但目的仅限制为教学目的。[7]

2.更加注重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TEACH法案》预期远程教育中使用的材料会与面对面课堂中允许的表演和展示权利相媲美。法律的这个特征忽略了相关法律之间会有很多不同之处。传统课堂中,著作权法一直以来允许教师在遵从少数几个限制条件下就可表演或展示版权作品。相比之下,适用于远程教育的法律规定充满了条件、限制和约束。毫无疑问,虽然《TEACH法案》是著作权法第110条第(2)款以前版本的显著改进,但是法律仍对远程教育强加了许多要求,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课堂中的适度限制。[8]没有一个法律可以覆盖所有领域,同样地,《TEACH法案》也没有包含数字传输、复制和传输权的所有方面。[9]限制条件和有限的覆盖范围,无非都是对版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尽管《TEACH法案》充分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但是它仍旧提升了对促进传播教育资源和维护网络学习环境中高学术标准的需求意识。

3.图书馆员在远程教育中可发挥作用

虽然《TEACH法案》没有明确提到图书馆员的责任,但是远程教育的发展和复杂性已经加剧了创新图书馆服务的必要性。从根本上说,图书馆员有以信息资源管理和传播为中心的任务。远程教育只是另一种形式的追求。更务实点说,远程教育为了将信息传送给不同地方的学生,已经激发了对参考资料服务和馆际互借的更高需求。图书馆员也经常是数据库和其他材料许可协议的主要谈判者;那些协议可能授予或延迟了许可校园内或全世界范围内学生们访问的机会。在《TEACH法案》范围内,图书馆员可以发现决定远程教育计划发展的很多新机会。例如,图书馆员可以参与版权政策的制定;图书馆员可以带头为学校准备和搜集版权信息材料;可以要求图书馆员找到教育者并且将传输的适当材料传送给教育者;图书馆员经常为很多材料的获得协商许可协议;图书馆员有很多机会可以提供远程教育计划中不能合法获得的内容的替代访问;图书馆员可以研究和追踪有关《TEACH法案》的发展,包括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的政策、信息资源和操作程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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