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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教学资源著作权研究:法律灰色地带及规定欠缺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网络传播方式与教育目的结合形成的“灰色地带”互联网已经被定性为著作权自成立以来最大的威胁。因此,面对网络传播方式与教育目的结合而形成的灰色地带,权利持有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重新审视,与教学相关的价值观念也需要确立起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为电子教学资源应用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预留了空间和余地。

电子教学资源著作权研究:法律灰色地带及规定欠缺

(一)网络传播方式与教育目的结合形成的“灰色地带”

互联网已经被定性为著作权自成立以来最大的威胁。网络上充斥着各种信息,很多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版权保护。可怕的事实是几乎网络上的每件作品都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互联网相关的版权问题的很多方面都还没有解决。[52]比如,网络课程正在越来越多地使用,它正在重新定义版权保护的边界。[53]有迹象表明,可能会给远程教育课程带来麻烦的三大法律问题分别是所有权、版权和骚扰、诽谤的问题。每一个问题也是传统课堂教学环境要面对的,但是当应用到网络远程教育却需要一个全新的视角。[54]因为,权利持有人、传播者和使用者正在面临着一场全新的利益平衡较量。

电子教学资源应用到网络远程教学或图书馆教学服务中,该如何调整一系列作品的使用行为呢?对网络著作权立法起规范作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关于网络远程教学如何使用作品的条款,为此,如何通过信息技术促进远程教育的发展应成为重点研究课题,具体涉及:哪些作品类型以及使用作品的比例和数量有什么限制才可以适用于远程教育的免责?什么样资质的教育机构可以成为远程教育的提供者?教育机构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复制并保存远程教育传输内容以便学生存取?教育机构是否可以将市场上无法获得的数字化版本的某些作品自行数字化并进行传输[55]?哪些对象应当成为远程教育的合法接受者?远程教育机构是否可以采用技术措施以及是采用访问控制措施还是使用控制措施等来预防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访问、使用或保留?图书馆是否可以在不经授权不支付许可费用的情况下将有版权教学资源存入电子教参服务中?图书馆提供电子教学资源服务可以享有哪些豁免权?等等。这种有意空缺可以说是法律为平衡各方利益所表现出来的谨慎,同时也暗示着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著作权法律关系的迥然不同。因此,面对网络传播方式与教育目的结合而形成的灰色地带,权利持有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重新审视,与教学相关的价值观念也需要确立起来。[56]灰色地带的形成,加剧了电子教学资源应用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法律欠缺对电子教学资源应用的相关规定

纵观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律法规,有关电子教学资源应用的规定有《著作权法》的第22条第6款和第23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6条第3款、第12条第1款和第8条规定。这些法律条款暗示着享受这些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规定要具备严格的限定条件:(1)针对学校课堂教学。首先,学校课堂教学的要求是教师和学生在时空上不是相互隔离的状态,而是彼此可以接触的、现实的、面对面的课堂;其次,版权作品的使用方式限定为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或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再次,使用目的不是出版发行,即不得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2)为实施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可以提供网络远程教育。首先,提供远程教育的机构,限定为制作课件或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其次,享有远程教育的对象,限定为注册学生;再次,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www.xing528.com)

很显然,学校课堂教学的规定不能直接延伸到网络环境下的远程教学,因为条款限定了享受这种豁免需在教师与学生面对面的学校课堂教学环境中,而远程教学最大的特点却是教师与学生在时空上的隔离状态;虽然为实施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可以提供网络远程教育,但是该规定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且关于网络远程教育的细则规定缺失,同样也无法为电子教学资源的应用提供法律参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为电子教学资源应用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预留了空间和余地。

(三)经济角度:各利益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

电子教学资源应用的价值链包括资源开发者、应用提供者、使用者等多个利益主体。既然不同的利益主体以各自的立场和目标为出发点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益冲突就不可避免。其中电子教学资源开发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冲突最为明显,具体而言,就资源开发者而言:与有形物相比,电子教学资源创造成本相对较高,但复制成本极低,故在著作权制度下,电子教学资源的生产成本中有关著作权的交易成本占了很大部分,因此,开发者在电子教学资源的制作过程中必然会存在采取各种手段(包括非正当手段)来降低甚至不支付他人版权作品的许可费等著作权交易成本以获取最大利润的内在冲动。而另一方面,电子教学资源的创造需要大量艰辛的劳动,却很容易被不付酬地拷贝、传播和使用,这种特点无疑又加剧了开发者的上述内在冲动。就使用者而言:对某一特定的电子教学资源来说,使用者对其的需求取决于使用者所处的实际情况;使用者对某种电子教学资源有需求并不等于一定会产生相应的需求量,这与使用者为了使用要支付的成本直接相关,是呈负相关的关系,即电子教学资源的使用成本越高,则对该资源的需求量越少。如果用C来表示使用者使用电子教学资源所支付的成本,则C=f(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智力成本,交易成本)。[57]当前使用者面临的实际情况就是电子教学资源已经成为教学环节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人们的自主学习非正式学习中占有重要的位置,那么其对电子教学资源的需求量也会增加。由于电子教学资源需求量和支付成本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使用者就会想方设法尽量降低成本,但是使用电子教学资源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即搜索、下载、阅读电子教学资源花费的时间)和智力成本(即使用电子教学资源所耗费的脑力等)是很难降低的,唯有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即使用者方便地获取资源的途径)和经济成本(包括上网费、设备购置费、学费等)来达到目的,规避技术措施而直接使用有著作权并需要支付费用的电子教学资源是最容易的方式,因此使用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见不鲜。

电子教学资源应用价值链上的多个利益主体对各自利益不懈地追求,必然会导致彼此利益的相互碰撞甚至是冲突。因此,包括侵犯著作权在内的违法行为本质上都是一种非常态的市场逐利行为,这些行为典型地体现出经济人的理性的利益权衡和计算。[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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