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展示权及其例外规定
公共展示权是美国著作权法赋予版权持有人对包括文字作品和视觉艺术作品在内的多种类型版权作品享有的权利。美国著作权法按如下方式界定“公共展示”:(1)在一个向公众开放的地点或家庭及其社会人际关系日常沟通渠道以外的有大量人聚集的任意地点的表演或展示;(2)借助于任何装置或流程,向(1)款指定的地点或向公众传输或以其他方式传达作品的表演或展示,无论公众成员是否能够在同一地点或不同地点且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接收到表演或展示。[32]公共展示权主要包含向公众展示的传输(transmission of displays to the public),例如电视广播或网络传输。公共展示的概念不仅仅包括最初出现在公共场所的展示,还有通过任意装置或流程的方法传输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作品展示给公众的行为。“传送”的定义足够宽泛,包括所有可想象得到的形式和有线或无线传播媒介的组合,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知道的广播和电视广播。[33]公共展示权适用于如下类型作品: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哑剧、绘画作品、图形作品、雕塑作品、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的剧照(个人形象)。[34]
公共展示权中与教学相关的主要例外包括:①在面对面课堂教学活动中,非营利教育机构的教师或学生在专门用于教学的教室或相似的地点表演或展示版权作品。但是,就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来说,单个图像的表演或展示是不合法制作的,并且负责表演的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其是不合法制作的复制件,则不在此限。②除主要为作为通过数字网络传输的教学活动的一部分进行表演或展示,或者借助不合法制作和获得的并且传输政府机构或公认的非营利教育机构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不合法制作和获得的复制件或唱片进行表演或展示而制作或销售作品外,非戏剧文学或音乐作品或任何其他作品的合理有限部分的表演,或作品展示的数量与通常在面对面课堂上或在传输过程中展示的数量相当外。享有著作权侵权豁免的作品传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作为课堂教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表演或展示是在教师的实际监督下,或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作为政府机构或公认的非营利教育机构的系统化媒介教学活动的常规部分而提供的。B.表演或展示是与传输的教学内容直接相关且对其有实质性帮助。C.传输是仅以技术上可行的程度制作的,如此传输的接收限于正式注册传输课程的学生,或为完成公务或工作的政府机构的官员或雇员。D.传输机构制定版权政策,向教师、学生和相关员工提供准确描述并促进其遵守美国著作权法律的信息材料,并可以告知学生与课程相关的材料可能受到版权保护;就数字传输而言,采取技术措施,合理地防止由传输机构接收人以可访问的形式保留作品的时间长于上课时间和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以可访问的形式进一步传播给他人,并且不合理预期会干扰版权所有者为防止这种保留或未经授权的进一步传播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35]。
(二)公共展示权一定程度上解决发行权和复制权的问题
一些法院认为通过互联网传输作品违反了版权持有人的专有发行权(distribution right),一些法院认为计算机内存(RAM)中版权作品的临时存储违反了版权持有人的专有复制权。尽管发行权和复制权的这些解释赋予了版权持有人对计算机网络传输的控制,但是它们存在公共展示权所没有的优势。(www.xing528.com)
第一,公共展示权可以保护发行权无法覆盖的电子教学资源的网络传输。①网络远程教学实践中,当用户浏览电子教学资源时,电子教学资源依旧在网站服务器的硬盘上,但是资源中的信息被传输到用户的计算机,计算机利用这个信息使得电子教学资源在用户的浏览器上呈现出来。在互联网传输信息的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现存的实物或其所有权或所有权利益的转移。实物的转移是发行版权作品复制件专有权利的实质。尽管网站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转移它的复制件,但终端用户在浏览网络版权作品的一个传输展示(a transmitted display)时,可能会根据网站计算机上的现存复制件制作一个新的复制件。例如,如果用户存储或打印电子教学资源,用户就以实物的形式固定传输的作品,因此制作了新的复制件。这当然是典型的复制行为,侵犯了版权持有人的“未经授权复制版权作品”的专有权利[36]。②传统课堂教学实践中,教师的课件里包含一篇文章,当教师慢慢演示这篇文章时,学生以手写的方式将其誊写在了自己的笔记中。那么,是教师将文章的复制件分发给学生了吗?似乎不是。但文章的新复制件的确已经创造出来了——学生复制了这篇文章,学生可能要对侵犯复制权负责;教师对复制做出了贡献,因此可能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然而,教师没有转移任何复制件给学生。在某种意义上说,教师转移了文章中包含的信息给学生,但是教师没有转移复制件,教师的复制件依旧在课件中。可见,发行权不适用于电子教学资源的应用。而公共展示权可以保护作者版权作品在公共场所的展示,也保护通过任意设备或过程以任意方式将作品的展示传送给公众的行为,因此,电子教学资源的传统课堂教学和网络远程教学应用都囊括在公共展示权的保护伞之下。
第二,公共展示权为保护网络版权作品无须将RAM存储视为复制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法。在计算机运行时,所有数据被临时存储在计算机的RAM中。例如,用户打开计算机硬盘上存储的电子教学资源时,计算机在RAM中存储电子教学资源中的信息,为的是电子教学资源可以在计算机屏幕上显示。这就是所谓的临时复制,是否应该成为复制权的调整范围,现在各国规定不一,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法律上的不明确,无疑为电子教学资源的应用带来了困惑。实施公共展示权而不考虑RAM存储是复制,会适当地限制版权持有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依赖公共展示权而不是RAM复制原则可能会更加恰当地区分版权持有人应当和不应当控制一件作品的使用:作品向公众展示,或作品复制到一种存储介质上(例如硬盘、软盘或纸张)会侵权,但是私人传输或RAM中的临时存储不会侵权。
综上,发行权和复制权都无法适应电子教学资源的应用,而公共展示权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不仅可以保护发行权无法覆盖的电子教学资源的计算机网络传输和公共场所的展示,也可以保护网络版权作品无须将RAM存储视为复制权的一部分。最重要的是,公共展示权的例外可以解决电子教学资源的课堂教学应用问题,使得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时展示电子教学资源属于合理使用的调整范围。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在著作权法中新增公共展示权,并设置一定的例外条款,推动最近盛行的电子教学资源的课堂教学应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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