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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教学资源的著作权问题及协议方式探讨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而言,有关作品所有权和使用作品的权利问题都归属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是更改著作权法内职务作品所有权归属安排或遵照法律规定转移所有权的一种有用的方法。但是,电子教学资源的合同应该是书面协议,而不是口头协议。在双方订立的是口头协议且一方被指控严重违反合同时,所有权问题随之出现。无论有轻微的违反、重大违反,还是事实上没有违反,受雇方是权利持有人并且不必要根据口头协议转移权利。

电子教学资源的著作权问题及协议方式探讨

一般而言,有关作品所有权和使用作品的权利问题都归属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当作品被固定在任何有形的表达媒介上,著作权保护就自动产生,并且作品的版权归属作者。虽然著作权法没有界定“作者”,但是通常判定为作者就是创作者。但是,在协议存在的情况下,情况可能就相反,作品的所有权归属就要取决于协议内容。

合同在界定所有权问题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合同经常用来补充政策的不足,有时用来替代政策。原因也许是合同的使用可以以政策不可能的方式澄清各方的权利,也可能是合同要比政策灵活,从而有助于在迅速变化的环境中更加高效地解决问题。因此,合同在很多不同类型的机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的使用很可能会持续。当政策可能不充足时,合同似乎提供了一个迅速解决不足的方式,以便不必因为技术的变化、课程材料和网络远程教育材料的市场的变化而即刻修改政策。合同为涉及远程教育的机构提供了灵活性,使他们不必及时关注在迅速变化的数字时代中已经很可能过时的政策。合同是更改著作权法内职务作品所有权归属安排或遵照法律规定转移所有权的一种有用的方法。一个更改职务作品安排的已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定要求可以解释为什么大量机构同教师签署合同来确定电子教学资源和网络课程的知识产权[15]。(www.xing528.com)

但是,电子教学资源的合同应该是书面协议,而不是口头协议。在双方订立的是口头协议且一方被指控严重违反合同时,所有权问题随之出现。指控侵权的一方承认口头协议但是宣称它没有被执行,因为违反是客观存在的。例如,在Effects Associates公司诉Cohen案例中,雇用方认为受雇方完成的作品不令人满意,拒绝支付。受雇方声称因为不支付构成重大违约,由于他的行为会被豁免并且不必转让权利给雇用方。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花费大量的精力来判决受雇方的不表现行为是否有重大违约。但是在受雇方拥有版权并从未有效地以书面形式转移它时,问题是有待讨论的。无论有轻微的违反、重大违反,还是事实上没有违反,受雇方是权利持有人并且不必要根据口头协议转移权利。[16]总而言之,电子教学资源的版权归属可以根据书面合同来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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