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代表权利持有人及其利益的组织行使著作权和相关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同用户缔结许可合同,收集和分发许可费用,并且组织像诉讼和仲裁这样的法律活动。集体管理组织相较于权利持有人来说有明显的优势,因为它们提供了著作权的集中化管理,因此降低了收集成本并允许很多否则可能不会发生的交易出现。用户也会受益,他们不需要承担寻找权利持有人和协商许可的成本,获得了方便、快速和价格合理的受保护作品,以及该使用会被合法授权的肯定性。[41]
自20世纪90年代起,北欧、东欧、北美和澳大利亚已经建立了复制权组织和收集组织(collecting societies)。在亚洲,日本已经建立了一个复制权组织,即日本复制权中心;1995年中国香港建立了一个复制权许可组织,它们都不是大型的或具有显著商业性的;2003年,新加坡建立的非营利著作权许可和管理组织(Copyright Licensing and Administration Society of Singapore,简称CLASS)同教育部签署了协议,它要求所有学校要有详细复制记录保存,另外,CLASS和复制店的经营商合作了一个计划,根据该计划复制店顾客可以复制CLASS成员的作品多达甚至可以超过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强加的数量限制,同时复制店会代表权利持有人收集额外的费用。[42](www.xing528.com)
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全新的。在法律方面,2001年《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殊规定,承认其法律地位在版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的重要意义,并且奠定了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础。2004年发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其中包括社团、框架、授权范围、法律责任等条款规定。严格地说,2008年10月我国成立了第一个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43]集体管理组织不仅负责处理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还辅助法定许可制度的实施,代为收集和分发法定许可的版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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