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作为美国著作权法的一个原则,它是从美国版权保护提供的专有使用的有限垄断权利中脱颖而出的。版权保护原创的固定作品,授予权利持有人专有权利,比如复制权、表演/展示权、传输权和创作派生性作品的权利。合理使用是版权专有使用保护的例外条款。如果著作权使用行为要合法,除非符合下述情况进行合理使用判定是必要的:(1)当版权没有保护特定的作品,合理使用是不相关的。从政治上来说,理解什么时候使用是未规范的、是重要的,因为在互联网时代之前要比现在有更多的使用是未规范的。互联网时代之前,阅读行为没有触及版权问题。但是现在,在线阅读也许会触及版权保护,因为文本通过阅读行为被复制和传输,那么阅读就是“使用”。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认为互联网时代前大部分使用是未规范的,合理使用的较少保护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现在大多数使用是规范的,合理使用不能承担这样的负担。(2)当作品在公共领域时,合理使用判定是不必要的。(3)合理使用也不适用于非原创的或陈腐的作品和由政府创作的作品(比如判例法、成文法、法律、政府创作的文献等)。(4)如果特定的使用是微量的或在规定的许可范围内,那么合理使用判定也是不必要的[29]。
国外一些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教育合理使用,比如,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定义了合理使用并设置了常常被称作四因素测试的条款。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为了例如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课堂使用的多份复制件)、学术或研究等目的,通过副本或录音制品的复制或以第106条及其A款规定的任何方式的使用,不是侵犯版权。确定一件作品的使用是否满足特定情况下合理使用的条件,需要考虑的因素应包括:版权作品的使用目的和性质,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或者符合非营利教育目的;版权作品的性质;与受版权保护作品整体相关的部分的数量和实质;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或版权作品的价值。如果基于以上四因素考虑,一件作品是未出版的事实本身不应该禁止合理使用的判决。[30]2015年10月,美国国会图书馆发布了新规定,即为公认的非营利教育机构的慕课教师提供了《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豁免,规定:慕课教师可以在其课程中使用短小的片段,允许他们复制受保护的数字化视频光盘、蓝光光盘、流媒体视频中的片段,只要课程或讲座需要视频片段的“详细分析”。然而,慕课必须是由非营利机构提供的,对片段的获取必须限制为已注册学生。慕课必须进一步防止视频片段在课程外传播。[31]英国著作权法规定某些例外仅适用于作品的使用是合理使用,例如有关非商业研究和私人学习、批评或评论,或新闻报道的例外,但是它没有合理使用的法定定义,每个案例中的合理使用总是依事实、程度和印象共同决定。此外,英国著作权法中有几项例外允许版权作品用于教育目的,例如:(1)以任何媒介复制版权作品,只要使用完全是为了说明一个观点,不是为了商业目的,附有充足的致谢,那么该使用就是合理使用。这个意思是少量使用,例如在交互式电子白板上展示几行诗是允许的,但是削弱教学材料销售量的使用不是合理使用。(2)为了教育目的在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表演、播放或显示版权作品是合理使用。然而,观众仅限于教师、小学生和其他直接与教育机构活动有关的人,它才适用。(3)如果没有适当的许可系统(licensing scheme),在教育机构内为非商业教育目的录制一个电视节目或电台广播,那么该使用是合理使用。(4)如果没有适当的许可系统,为非商业教育目的,代表教育机构使用复印机或类似设备制作复制件,是可允许的。通常许可证是从版权许可代理机构获得。[32](www.xing528.com)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7条体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容,包括:个人使用、教学使用、免费表演、公务使用、公共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陈列作品的使用、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使用等。[33]它们采用的都是穷尽列举式的规则主义立法模式,其突出的问题就是适应性差,弹性小,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但法律问题是随时代发展而变化的,采取穷尽列举的方式必然会存有遗漏。此外,这些合理使用并非是专门针对教育(包括传统课堂教学和在线教育等)的,对于解决电子教学资源应用著作权问题的适用性极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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