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如何对电子教学资源进行保护时,优先需要明确的是电子教学资源的性质与价值,尤其是相对于传统教学资源而言,电子教学资源是否如同传统教学资源一样依旧可以沿用著作权的保护,其所具有的性质是问题关键。
(一)公益性
关于电子教学资源的性质还未形成定论,毕竟电子教学资源从诞生至今,并没有如同传统教学资源那么悠久的历史,电子教学资源也在不断适应着当前的社会环境,并在完善中。相较于传统教学资源,电子教学资源已经发生了很大程度的改变,由于信息技术的运用,电子教学资源的可获取性、信息增值能力大大增加,也使得其营利性开发利用渐渐增多。这样的改变是形势所迫,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电子教学资源公益性的质疑。电子教学资源功能的扩展,直接导致电子教学资源法律地位的变化。传统教学资源具有显性公益性,但是,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电子教学资源的服务方式和运行机制都与传统教学资源不相同,衍生出教学内容和其他一切增值服务都要有偿供给,或教学内容免费供给但考试、课程结业证书等增值服务有偿供给等诸多新型服务方式,那么传统教学资源原本在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已经瞬间崩塌。那么,如何认定电子教学资源的性质呢?
图2-1 依据竞争性和排他性分类的电子教学资源类型
来源:苏小兵,祝智庭.数字化教学资源的需求和供给模式研究——公共产品的视角[J].中国电化教育,2012(8):78-82.
电子教学资源产生的初衷是通过网络便捷地向社会大众传播知识,因此,应当将电子教学资源向公众开放,使公众享受到电子教学资源的教育性,并且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营利性目的的“非营利性电子教学资源”。电子教学资源发展至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多数电子教学资源对使用者是免费开放的,比如大学的开放课程资源,MIT OCW[9]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具有明显的公益性。MIT OCW是一项向全世界开放和免费提供所有MIT课程材料的网站。第二,电子教学资源通过企业化运营体制和模式向公众开放,比如NTU的硕士学位教育和非学历的职业发展教育,OLA提供的教育,Coursera和edX提供的慕课课程。
电子教学资源应坚持公益性不动摇。第一,电子教学资源的初衷是为教师教学和普通公众学习知识提供便利;第二,电子教学资源是推动公民阅读学习成为实然权利的重要基础;第三,电子教学资源在我国现阶段具有推动全民教育的功效。基于以上原因,电子教学资源应该由非营利教育机构开发建设,其显著的社会效益使电子教学资源不会轻易向企业化运作倾斜。如果囿于公益性限制,将电子教学资源局限在传统课堂教学应用和自主学习应用等范围内,那么电子教学资源的价值就是失去发挥作用的空间了,这样不仅不利于电子教学资源的应用,更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因此,应当坚持电子教学资源的公益性不动摇,并在平衡利益相关者的情况下,尽量考虑扩大电子教学资源应用的范围。
(二)公共性(www.xing528.com)
电子教学资源的产生离不开个人的创造性劳动,而创造性劳动都是“站在巨人肩膀上”进行的,可以说电子教学资源都是在总结前人所掌握的信息、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合理继承,勇于创新,从崭新的角度创造出来的。
教育是提供公共产品的特殊行业。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M.布坎南在阐述公共财政理论时,提出了公共货物和服务的概念,在后来的经济学中形成了公共产品的概念,它是指政府或社会组织向社会提供的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和公共服务。具体到国家提供的教育服务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教育服务都是公共产品,作为公共产品的教育服务,主要是指义务教育和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的公开教育等形式。[10]电子教学资源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某一个人对电子教学资源的使用不会阻碍其他人的使用,电子教学资源可以被无数人同时使用,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中电子教学资源的复制、发行和传播等既快速便捷,边际成本又低,不会因为使用者的增加而导致电子教学资源的成本上升,也不会导致电子教学资源其对他使用者的使用价值下降,因此,电子教学资源可以被更多的合法用户和非法用户所使用,从而为不同的使用者创造价值。[11]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电子教学资源在本质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即公共性。
电子教学资源虽然不具有直接“生产性”活动的特征,但它可以提高国民的素质进而提高劳动生产力,并产生高水平、高质量的消费,因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是巨大的。因此,应当充分发挥电子教学资源的公共性,扩大电子教学资源的应用范围,达到利民利国的功效。
(三)开放性
电子教学资源面向所有人,无论学习者是什么国籍、性别、职业、年龄和教育背景,都可享受电子教学资源的教育功能,极大地扩大了受教育者的范围。电子教学资源使得任何人不必跨入学校校园就可接受良好的教育。电子教学资源是为普通公众而建设的,可以提高国民素质,一定程度上可说是大众教育资源。电子教学资源网络课程既包括各种层次的学历教育,比如,Free-Ed.Net提供虚拟大学教育,“网上人大”提供硕士课程等,也包括各种层次的非学历教育以及短期培训,比如新东方的外语培训。其形式包罗万象,有与普通高校、私营企业进行各种跨行业、跨领域合作的网络课程,比如,edX、Udacity、FutureLearn、清华大学“学堂在线”、复旦大学等教育组织和慕课学院合作的慕课课程,北京微课创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京城各大名校及著名教研中心一线实力派名师合作的微课网。电子教学资源使用的信息技术和教育手段也是多样化的,比如,实时视频交互、流媒体等技术的运用[12],无疑为电子教学资源的发展贡献了重要的力量。电子教学资源为发展终身教育和实现社会化学习提供了最佳手段,它有助于形成向所有普通公众全方位开放的教育体系。
电子教学资源的开放性,保障了所有普通公众(包括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职工等)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为普通大众终身学习提供了最佳途径。因此,应当充分保障电子教学资源的开放性,提高普通公众的素养。
(四)财产性
由于电子教学资源承担了公民文化、公民社会再生产的功能,因此,从经济学角度来说,电子教学资源具备了公共财产的性质。[13]产权是对财产的权利,是主体围绕客体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排他性经济权利关系,是归属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有机统一体。[14](1)就电子教学资源的归属权来说,电子教学资源可能是教师自己为了独立的学术或科研等目的创作的,或教师在雇用范围内创作的,或教师在受某机构委托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情况下创作的,也可能是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重要观点的作业、论文、帖子、项目小组合作作品等。电子教学资源的创作方式和创作主体不同,导致它的版权归属不同,进而享有相应经济利益的主体就会存在很大的差异。(2)就电子教学资源的占有权来说,电子教学资源的创作者本身应该享有占有权,其可以对电子教学资源直接加以掌握和控制,但是如果创作者将其转让给其他个体或机构,那么随之其对作品享有的实际控制就消失了。(3)就电子教学资源的使用权来说,著作权人都有权自主决定电子教学资源由谁来使用、以何种方式使用。通过对传播的自主支配,著作权人不仅可以有效地防范侵权,还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电子教学资源是无形资产,可复制,易传播,著作权人无法像对有形财产那样控制、管理其作品的使用。(4)就电子教学资源的收益权来说,著作权人有权根据使用方式、使用数量来决定电子教学资源的定价,并且其有获得这项收益的权利。
电子教学资源不仅关系其著作权人利益,而且还关系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律制度需要对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双重属性的电子教学资源的归属、使用和利益分享等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实现电子教学资源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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