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断的含义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此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权利人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因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上述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者的宗旨,因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根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8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均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字、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均可构成。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这一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公力救济方式。它表明权利人正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使诉讼时效失去了适用理由,因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故各国立法均将“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权利人因起诉不合法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则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但起诉后撤诉的,应区别对待,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被告的,不应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已经送达,应按当事人主张权利处理,可作中断事由。(www.xing528.com)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①申请支付令;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⑤申请强制执行;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或者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亦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对于中断时效的效力,各国的规定大致相同。分为对时效和对人两种效力。对时效的效力是指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自中断事由终止时起,时效重新开始进行。对人的效力是指时效中断的效力只对当事人、继承人、受让人有效。诉讼时效中断后,出现新的中断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但要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于在“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中断,理论界存在争议,分别有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人民法院受理之日和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之日中断三种观点。《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因为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
权利人向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比较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其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
(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