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止的含义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也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并非出于怠惰,而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人承担与怠于行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因此时效立法中应当设有中止制度,以求衡平。我国《民法典》在其第194条对时效中止作出了规定。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
法定事由一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是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如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请求权。
2.法定事由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www.xing528.com)
包括法定事由在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和在最后6个月之前发生而延续至最后6个月内两种情况,因为此时发生中止事由,可能会导致权利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行使权利,而中止事由在最后6个月之前的期间发生并且未延续至最后6个月的,权利人还有足够的时间去行使权利。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94条第2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这就意味着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自消除之日起顺延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即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剩余期间不足6个月的补足6个月,一律继续计算6个月的时效期间。
案例
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为了偿还所负的赌债,未经乙同意,甲谎称该房屋为己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过户登记。乙很快得知此事,但因孩子年幼,乙未理会此事。5年后甲、乙离婚,乙立即诉请甲就其5年前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认为乙对其提起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法院认为,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致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侵害了乙的所有权,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侵害自己权利之日起计算;但在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存在客观障碍,构成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直到甲乙离婚之日该客观障碍才消除,继续计算时效期间6个月。因此,乙对甲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超过时效期间。甲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乙的损失,离婚时乙请求甲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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