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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含义及功能改为民法原理与实务·总则编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含义及功能改为民法原理与实务·总则编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这里的“法定期间”即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实体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又称胜诉权,诉讼时效一旦完成后,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消灭,但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其权利也不再受法院保护。但权利人仍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它的强制性是指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这就意味着:①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排除;②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予以加长或者缩短;③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予以抛弃。因此,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诉讼时效制度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适用3年期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在社会生活中,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继续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秩序。在交易中,如果请求权人长期不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就会使义务人认为权利人已经放弃其请求权,这就会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信赖利益,所以法律要通过时效制度来维护既定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如果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权利人行使权利将推翻既定的社会秩序,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所以有必要设立诉讼时效制度。

第二,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及时解决纠纷。因为有些事实可能年代已久远,一方长期没有提出请求,许多证据难以查找,年代越久远,讼累越重,如无时间限制,会造成原权利人举证负担沉重,现在的权利人也深受其影响,也会增加法院审判负担。

应当注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在制度功能上有某些共同之处,但两者的适用不能混淆。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当一定期限届满时某种形成权消灭的期间;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时其权利消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进行时间限制,都起着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社会法律关系稳定的作用,也都有期间届满将会导致某种特定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的请求权,如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除斥期间则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等。

(2)法律效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获得抗辩权,权利人仅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只是因丧失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效力而转化为“自然债”;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形成权,即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www.xing528.com)

(3)期间属性不同。诉讼时效为法定期间,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或变更;除斥期间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期间计算不同。诉讼时效的短期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且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于权利人能否行使权利,一般不影响期间计算,因此不能适用中止和中断。

(5)法律功能不同。诉讼时效主要是为了惩罚让权利睡眠的权利人,故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法律关系。而除斥期间则是从保护既存法律关系权利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是为了维持持续到现在的过去的法律关系。

(6)法院援引适用上的不同。对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既不能主动释明,也不能积极审查、主动援引,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时加以援引适用。对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必须依法审查,依除斥期间是否届满作出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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