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情境训练: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与判断

情境训练: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与判断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公司辩称,只有授权委托书才能证明刘某与A公司之间有无代理关系,刘某并未取得A公司委托授权,C工厂与刘某签订合同时未尽注意的义务,上了刘某的当,应当自己承担相应后果。训练目标通过实训,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代理制度,掌握形成代理关系的条件,能够正确判断代理行为的法律性质,正确处理涉及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民事争议,学习授权委托书的制作。

情境训练:委托代理关系确立与判断

情境案例

2020年10月12日,甲市A粮油经销公司 (以下简称“A公司”)经理沈某,委托去乙市办事的B贸易商行 (以下简称“B商行”)经理刘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转交给A公司驻乙市办事处的孙某。刘某到达乙市后,因孙某外出,转交未成。数日后,刘某得知乙市C粮油加工厂 (以下简称“C工厂”)欲购豆粕,便持A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文本与C工厂签订了供给1000吨豆粕的合同。双方还约定,C工厂在订立合同后3天内交付10万元定金;如B商行不能按时供给豆粕,应双倍返还定金。10月20日,C工厂将10万元定金汇入B商行的账户。此后,刘某组织货源不成,致使合同无法履行。C工厂要求刘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到11月末,B商行只给C工厂定金款12万元。12月中旬,B商行倒闭,经理刘某下落不明。C工厂便找到A公司,A公司经理沈某以该合同非其公司人员订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C工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定金8万元。

C工厂诉称,刘某持有A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足以使其相信刘某有代理权,刘某以A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A公司应当向C工厂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20万元定金刘某已经返还12万元,A公司应当返还余下的8万元。

A公司辩称,只有授权委托书才能证明刘某与A公司之间有无代理关系,刘某并未取得A公司委托授权,C工厂与刘某签订合同时未尽注意的义务,上了刘某的当,应当自己承担相应后果。

训练目标

通过实训,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代理制度,掌握形成代理关系的条件,能够正确判断代理行为的法律性质,正确处理涉及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民事争议,学习授权委托书的制作。

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正确认识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条件,判断无权代理的具体情形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

(2)制作授权委托书。

训练方法

1.课堂讨论。针对案例由教师或者学生提出问题,由学生自主进行探讨、论证,教师进行辅导、点评。

2.角色模拟。学生分组,每组4~6人,分别扮演刘某、C工厂负责人和沈某,根据案情模拟刘某与C工厂签订合同、C工厂要求A公司返还定金的过程。

训练步骤

步骤1.分析案例中各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步骤2.确认刘某与C工厂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步骤3.判断A公司与刘某及B商行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

步骤4.判断A公司是否应承担向C工厂返还定金的责任。

步骤5.制作A公司委托刘某代为销售粮食的授权委托书。

拓展阅读

1.王利明:“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www.xing528.com)

2.朱庆育:“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3.董学立:“论效力未定的法律属性”,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6期。

4.耿卓:“民事代理制度的新发展”,载《河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5.宗鸣:“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之区别”,载《江苏法制报》2015年4月17日。

6.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注释】

[1]杨立新主编:《民法总则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页。

[2]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教材中使用“共同行为”这一概念。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页。

[3]王利明教授将决议行为定义为:数个当事人之间以多数决形式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如业主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等。参见王利明:《合同法分则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34页。

[4]王利明:《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006年版,第174页。

[5]隋彭生:《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8页。

[6]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7]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34页。

[8]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0页。

[9]杨立新编著:《民法案例分析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1页。

[10]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81页。

[11]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47页。

[12]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413页。

[13]尹田:“论‘表见代理’”,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6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