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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概述及职务代理权限范围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理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诸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均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委托代理的本质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享有代理权的代理类型,其意思一般表现为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二是代理权范围的概括性确定,职务代理的权限范围

代理概述及职务代理权限范围

(一)代理的含义及特征

现代社会,一个人由于时间、知识、精力有限,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客观上有他人帮忙做事的需要。而他人代为处理有关事务,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独立劳动与非独立劳动两种,后者事事需听从委托人的指挥,基本没有自己个人的独立意志。而前者中,委托人尽管对受托人有一定的指示,但大抵属于一种宏观的控制,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受托人在授权的范围内往往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委托人的利益作出独立判断和决定。这就属于法律上的代理问题。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民法典》第161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简而言之,代理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主体有三方,即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相对人,其中相对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

在一个代理活动中,包含了三种法律关系: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有两方面,一是基础关系,解决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原因,比如基于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确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是授权关系,解决代理人代理权的表征问题,即使得代理人在第三人面前表明其是有代理权的,这种关系主要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2)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代理人要向相对人表明身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3)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的特征

代理制度实际上是规定一个主体为另一个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时所应遵循的规则,一般而言,代理的法律特征如下: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在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也即通常所说的要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让相对人明白其实际上是在和被代理人这个主体产生法律关系,也只有这样,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才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一般而言只能认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将自己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

(2)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从代理内容的角度来说,代理为一种表意行为,即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并且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虽然法律规定其出发点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但是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的过程中,不是机械地执行被代理人的意志,而是根据自己的知识,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说代理行为本质上是属于反映代理人自己意志的行为。这一点是代理人与传达人的区别所在,传达人仅是转达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的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虽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的行为。因此将代理人的行为控制在为被代理人利益的范畴内,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代理人必须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法律对法定代理作出的限制规定在《民法典》第35条第1款,即“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权限表现为授权委托书的规定,超出授权委托书的权限而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除非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或者特殊情形下构成表见代理外,由代理人本人承担相应的后果。(www.xing528.com)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也就是说代理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无论是有利的后果抑或是不利的后果,被代理人都必须承受。

代理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诸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均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其他一些法律行为同样可以适用代理,包括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民事诉讼等。当然,本教材的代理的概念表述属于民事代理的概念,其他特别法上的代理和程序法上的代理,除需具备民事代理的本质特征外,特别法或程序法本身也规定了特殊的规则,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自然应当优先适用特殊的规则。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体而言,以下两种行为,不得代理:①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必须由本人的意思决定,比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适用代理;②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如某些与特定人身相关联的债务的履行 (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等)也不得适用代理。

(二)代理的分类

民法学理论上,依据不同的标准,代理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1.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这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也是法律上对代理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授予的,所以又被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委托代理的本质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享有代理权的代理类型,其意思一般表现为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此外,也可能体现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雇佣、委托等法律关系对代理人职权的确认,如《民法典》在第170条中对职务代理予以规范,该条第1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也就明确了职务代理是委托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立法理由认为,职务代理是依据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思而产生,故同样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当然,此种委托代理与一般委托代理相比而言,其特殊性有两点:一是授权为概括性授与,对执行其工作任务之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无须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权的授与依据授与该人职权的行为即发生。二是代理权范围的概括性确定,职务代理的权限范围直接依据职权范围概括性地确定,而不像一般委托代理中授权行为需依据授权委托书个别、具体地确定。正因为如此,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及维护交易安全, 《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其设立的依据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其内容主要规定在《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自然人之监护章节中。

2.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这是以代理权是授予一人还是数人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单独代理中代理权仅授予一人。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共同代理除涉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外,还涉及代理人内部之间的关系。在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情况下,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在授权时明确规定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如果法律或授权人没有特别规定,则应认为多数代理人为共同代理人,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因此,每个代理人在进行代理事项范围内的活动时,应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如果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其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以上两种分类外,依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根据代理权是直接授权产生还是转委托产生,可将代理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其法律规则在本单元后面相应的部分有所阐述,这里暂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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