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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训练: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判定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邹某认为,陈某虚构事实,骗取补办已经卖给自己的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是违法行为;又通过与他人结婚、离婚的方式将该房的所有权先转移登记在王某名下后转移至李某名下,是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邹某认为两份离婚协议均涉及对他人财产的处分,应当符合法律有关合同效力问题的规定,并非与其无关。训练目标通过实训,进一步掌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能够正确判断民事活动中各种行为的性质,能够正确处理相关民事纠纷。

情境训练: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判定

情境案例

2013年陈某按规定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2015年3月,陈某与邹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套经济适用住房作价60万元转卖给邹某,房屋价款一次性支付。由于陈某购入该房未满5年,双方约定满5年后就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书由邹某保管。邹某依约向陈某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该房屋。2017年9月,陈某以前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丢失为由,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于当年11月27日领取了新的所有权证书。2018年1月10日,陈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称:双方于2018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离婚后,陈某名下的那套经济适用房归王某所有。当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久,该套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登记至王某名下。2018年8月17日,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结婚3天后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王某名下的该套经济适用房归李某所有。2018年8月24日,该套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之后,李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邹某搬离该房,邹某才得知陈某的一系列操作,她拒绝腾退。

邹某认为,陈某虚构事实,骗取补办已经卖给自己的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是违法行为;又通过与他人结婚、离婚的方式将该房的所有权先转移登记在王某名下后转移至李某名下,是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是外地人,其与陈某办理该经济适用房所有权变更时并不具备当地购房资质,因而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也无权与李某约定转移该房屋所有权。李某同样也没有当地的购房资质。陈某、王某及李某均主张自己有结婚和离婚自由,离婚时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自愿达成协议,符合法律有关婚姻的规定,与邹某无关。邹某认为两份离婚协议均涉及对他人财产的处分,应当符合法律有关合同效力问题的规定,并非与其无关。

训练目标

通过实训,进一步掌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能够正确判断民事活动中各种行为的性质,能够正确处理相关民事纠纷

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判断本案是否存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准确把握恶意串通的判断标准。

(2)分析判断各个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训练方法

1.收集相关资料,了解经济适用房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规定,了解离婚协议的法律适用。(www.xing528.com)

2.课堂讨论。针对案例由教师或者学生提出问题,由学生自主进行探讨、论证,教师进行辅导、点评。

3.角色模拟。学生分组,每组4~6人,分别模拟邹某、陈某、王某、李某和法官,根据案情提出各自主张,模拟纠纷的发生及解决的过程。

训练步骤

步骤1.确认案例中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概括各方当事人在相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步骤2.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列出各方主张所涉及的法律规范。

步骤3.判断各个当事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步骤4.确定解决当事人纠纷的途径。

步骤5.作出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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