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1
冯某通过房屋中介单某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某市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适逢国家楼市新政出台,房价飙升。1年后,原房主马某和牟某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该房产交易。其申请理由是:因申请人马某和牟某均年事已高,故于售房前由子女陪同去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授权单某全权处理房产的交易事宜。由于申请人不了解市场行情,缺乏经验,导致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成交。经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屋在交易期间的估价为2 774 683元,与实际成交价相差444 683元。故该交易显失公平,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问题:
1.本案所涉交易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2.撤销权的行使有何要求?
引例2
某酒业销售公司组织促销活动,设立有奖销售,宣称所有购买该店某种品牌的酒的顾客均获得奖券1张,都有中奖机会,中奖率为100%。等级分为一等奖3名,二等奖至五等奖若干。其中一等奖奖金为2888元。原告齐某购买了50瓶酒,获得50张奖券,刮开后发现其中一等奖有19张,其余各种等级的奖券均有。原告向被告主张兑奖,被告称自己的奖印刷有错误,不同意兑现全部奖券的奖金,只同意兑现3张一等奖、其他等级的奖若干。齐某不同意酒业销售公司的说法,诉至法院。[9](www.xing528.com)
问题
2.该酒业销售公司应否向齐某兑现全部奖券的奖金?
基本理论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行为人意欲追求法律上一定效果之行为,但是能否实现这种效果,则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之要求。《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三大有效要件,须同时满足这三大要件的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有效要件的行为亦称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形: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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