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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解散与清算方法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法人组织的解散可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类。强制解散,是指非法人组织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被解散。出资人或设立人在非法人组织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解散非法人组织,指定清算人开展清算活动。清算期间,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仅可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活动,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活动。非法人组织清算结束,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完成注销登记,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消灭。

非法人组织解散与清算方法

(一)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是指根据非法人组织章程规定或法定事由的出现,或者是由投资人、设立人决议,停止非法人组织活动,终止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程序。《民法典》第106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①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可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类。

自愿解散,是指非法人组织基于出资人或者设立人预先设定解散的情形,包括非法人组织的存续期间届满、出现相应的解散事由,或者根据投资人或者设立人的意愿而解散,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强制解散,是指非法人组织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被解散。例如:非法人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等等。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非法人组织的章程对清算程序有规定的,依其规定;相关法律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二)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非法人组织清算,是指非法人组织解散后,依法确定清算人开展的清理结束现有业务、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民法典》第107条规定:“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出资人或设立人在非法人组织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解散非法人组织,指定清算人开展清算活动。清算期间,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仅可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活动,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活动。

非法人组织清算的程序,《民法典》没有作统一规定,但相关的立法对于个别类型的非法人组织清算规则作了规定,如《合伙企业法》第4章对于合伙企业清算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非法人组织清算结束,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完成注销登记,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消灭。如《合伙企业法》第90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法典》第108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其他活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没有规定的,准用法律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7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为实现其所属法人的宗旨在其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其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由设立它的法人最终承担。安达皮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属于安达皮革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缔约能力和诉讼能力。该分公司经理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与花田百货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合法有效,现其提供的皮箱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安达皮革有限公司承担。刘某的委任不符合安达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该公司的内部事务,不能成为对抗善意相对人花田百货公司的理由。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10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5、16、20条。(www.xing528.com)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3、24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

思考与练习

一、结合本项目原理,作出正确选择:

1.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 )。

A.按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B.在分得的利润范围内承担责任

C.只承担约定的按份责任

D.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一合伙组织,推举甲为负责人,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 ( )。

A.对全体合伙人不发生效力

B.只有经甲认可后方发生效力

C.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

D.须经全体合伙人认可后方发生效力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 ( )。

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为某企业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该企业不能偿还债务而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该担保合同无效,因为支行不具有缔约能力

B.该担保合同有效,因为支行具有缔约能力

C.债权人应以该支行作为被告,因为该支行具有诉讼能力

D.债权人只能以中国农业银行作为被告,因为该支行不能承担担保责任

5.甲、乙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合伙经营一饭店,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负债5万元。甲、乙对该债务应承担 ( )。

A.无限按份责任 B.有限按份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有限连带责任

6.2020年5月甲、乙、丙经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组织,领取了字号为“幸福饭店”的营业执照,为经营需要,甲向丁借款3万元,借后不久丁即要求返还,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

A.甲 B.乙

C.丙 D.幸福饭店

7.王某以个人名义兴办了一个木制品加工厂,在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对此,下列观点中正确的是 ( )。

A.该加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

B.该加工厂实为合伙企业

C.王某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王某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8.某甲提供资金1万元,某乙提供房屋5间,某丙提供自己的技术,共同开办一家修理厂,因资金不足,他们又向某丁借贷了1万元,这个厂的合伙人是谁?( )

A.甲 B.乙 C.丙 D.丁

二、结合本项目原理,分析以下案例:

张某于2019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20年1月该企业解散。2021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

张某是否应当偿还这15万元?

★思考方向

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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