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先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予以清偿。设立人为设立非法人组织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依法成立后的非法人组织承受;非法人组织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该规定表明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例外,即法律规定有特别规定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投资人无须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先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予以清偿。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以其他财产偿还债务。如《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设立人为设立非法人组织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依法成立后的非法人组织承受;非法人组织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设立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非法人组织或者设立人承担。(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104条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表明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例外,即法律规定有特别规定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投资人无须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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