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的意思,并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定机构或者个人的总称。法人机关是法人组织体的核心组成部分,无独立人格,它是法人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其自身是无法进行意思表示的。法人的意志只能通过法人的意思机关予以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机关的意志即为法人的意志,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机关按其职能可以具体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督机关。
意思机关也称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它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重大问题,但通常不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例如公司的权力机关为股东 (大)会。
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意思机关决定的机关。它对法人的权力机关负责,以实现已形成的法人意志,或经权力机关授权就相关事务作出决断。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例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执行机关。
代表机关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对外机关。
监督机关是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保障法人权力机关决定的重大事项得以实现,它通常不得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如监事会就是公司的监督机关。
不同的法人,法律对其法人机关的规范存在一定的不同。《民法典》规定:①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③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为其权力机构,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④捐助法人应当设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为其决策机构。
(二)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是一个主体,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www.xing528.com)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无须法人特别授权。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直接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如果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设有限制,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超越了该限制,则该越权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该法律行为相对人是否善意。
如果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其代表权的限制,则该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有效;反之,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了其代表权的限制,则该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无效。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因法定代表人的特殊地位,法律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予以一定的限制。如《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了八种自然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④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⑤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⑥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⑦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⑧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案例
船务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取得对钢铁公司的债权8000万余元,为保证钢铁公司能够按时清偿债务,实业公司作为保证人为钢铁公司提供担保,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在担保协议上签了字。后钢铁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船务公司要求实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实业公司以蔡某擅自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为由,主张担保无效。船务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签合同,除法定代表人系超越其权限且损害公司利益并为相对方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无证据证明船务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对实业公司的章程内容明知,因此蔡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在该协议上签字的行为等同于实业公司的行为,其担保责任应由实业公司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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