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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律解析与实践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其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告成立。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经营。农村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完成某项农业生产任务所签订的确认承包关系的书面协议。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人对其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律解析与实践

(一)个体工商户

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由自然人个人或其家庭经营,但不是以自然人或者其家庭的名义而是以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

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其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告成立。如果其经营内容、经营方式和具体经营人等发生变更,都应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变更手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限于法律允许个体经营的工商业,其经营活动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并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个体工商户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充分享有自主经营权,可以起字号、刻印章,可以在银行开立账户,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包括对以“户”名义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当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按照《民法典》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典》第5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家庭或个人为基本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而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或者集体的其他财产,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则失去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

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经营。农村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完成某项农业生产任务所签订的确认承包关系的书面协议。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权根据法律和承包合同产生,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包经营户自主地安排生产经营,并依据合同享有各项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人对其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引例分析

引例1

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胡某来承担。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胡某作为小强的父亲也就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而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胡某和盛某共同承担。《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盛某教唆所致,所以盛某才是真正的侵权人,此时小强充当了盛某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小强一贯淘气爱搞破坏,可见胡某作为监护人对其教育存在严重不足,因此镜子的损失应当由盛某承担主要责任、胡某承担次要责任。

引例2

根据《民法典》第40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本案中,虽然赵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余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赵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赵某为失踪人。从余某与赵某的关系来看,赵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而且其离家出走已有3年,经过公告查找亦无下落,现在余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5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3~190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3~349、351、352条。

思考与练习

一、结合本项目原理,作出正确选择:

1.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

A.受孕 B.出生

C.年满8周岁 D.年满18周岁

2.李某16周岁,接受了叔叔遗赠的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 )。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孙某将其户口从河源市迁出,欲落户到深圳市。入户手续尚未办理,孙某经朋友劝说,前往惠州打工。孙某在惠州打工10个月,因发生事故受伤,被送往广州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4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孙某应以 ( )为住所地。

A.河源市 B.深圳市

C.惠州市 D.广州市

4.小明今年5岁,下列关于其监护人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 ):

A.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了,他们仍然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

B.如果小明的父母离婚并且都不愿担任其监护人,人民法院应指定他们中的一个为小明的监护人

C.如果小明没有父母,其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D.如果小明只有叔叔和姑姑,他的叔叔和姑姑可以协议担任他的监护人

5.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应依据 ( )进行。(www.xing528.com)

A.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B.本人的智力或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

C.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

D.行为的方式

6.监护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 )。

A.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C.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监护人自行辞去监护

7.甲是一精神病人,离家出走2年多,下列人员对是否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意见不一,其中有权作为申请人的有 ( )。

A.乙,某盲人按摩院的按摩师,甲尚欠其按摩费200元

B.丙,甲之子,14岁,很懂事

C.丁,甲之父,80岁,是甲的监护人

D.戊,甲之叔,30岁,某机关公务员

8.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据法律规定,张名的出生日期为 ( )。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二、结合本项目原理,判断下列表述是否正确: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 )

2.7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能享有著作权。( )

3.在我国,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也可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4.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撤销其失踪宣告。( )

5.王某12周岁,主动帮助一卡车司机搬运货物,司机给他20元钱表示感谢,司机的朋友知道后认为王某未成年,不应该获得报酬。( )

6.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三、结合本项目原理,分析以下案例:

1.岳某年仅15岁就学会了绣花和养蚕,每年通过她的劳动就能取得六七万元收入。她父母双亡,和舅舅、舅妈在一起生活。舅妈虽然在生活上给予岳某一些照顾,但每年都将岳某的收入控制在自己手里,拿去给自己的儿子盖新房准备结婚。17岁时,岳某觉得自己完全可以独立生活了,因此要求和舅舅、舅妈分开过日子。为了帮助岳某独立生活,村农工商联合公司和岳某单独签订了养蚕承包合同,由村里向她提供蚕种和饲料,年底按蚕茧产量提成付钱。到了产茧的时候,由于这一年蚕茧价格看涨,村里对岳某的蚕茧有多少收多少。一天,岳某的舅妈在趁岳某外出时,将岳某养的蚕茧全以自己的名义卖了,而且将全部收入纳为己有。岳某找到村民委员会,要求村里为自己做主。可是其舅妈对村里的人说:这是我们自己的家事,别人最好少管。岳某现在还不到18岁,一个女孩子又没有出嫁,签合同不经我们娘家人同意,能算数吗?我们卖的是自己家的茧,至于是自己的还是外甥女的,能分得那么清吗?村里人见岳某的舅妈这么厉害,都不愿管这件事。岳某没有办法,只好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岳某有独立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能力吗?依据法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思考方向:

(1)了解独立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能力的含义。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独立实施。

(2)明确我国法律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包括《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具体事实,判断岳某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如岳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其具备独立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能力。确定人民法院判决的大致内容。

2.李甲是某工厂的一名汽车司机,突发精神病,经过几年的治疗仍无好转,其妻与他离婚,因无人照顾,工厂只得把他送到农村其父李乙处加以照料。后来,李甲自己又跑回工厂,从此其父李乙对他未再尽监护责任。工厂看他可怜,于是用他每月的病休工资为他支付吃饭、穿衣的费用。李甲因无人监护,成天癫狂、乱跑。一天中午,赵丙与几位朋友在农贸市场的一家餐馆喝酒,此时李甲正在该农贸市场游逛。赵丙与几位朋友喝完酒后走出餐馆时与李甲相遇。赵丙看李甲是个疯子,便与他打闹,并打他取乐。李甲被激怒,随手抄起一把铁铲朝赵丙的面部铲去,造成赵丙右面颊软组织裂伤和右鼻穿透伤。赵丙住院半个月,花去医疗费8300元,因受伤误工扣发工资和奖金3765元。赵丙向李甲所在工厂要求赔偿损失未果,便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甲承担上述损失。李甲所在工厂辩称其并非李甲的监护人,没有责任赔偿赵丙的损失,而且赵丙受伤是因为其挑逗李甲所致,因此赵丙必须自己承担所有后果。

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思考方向

(1)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哪些人具有担任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资格?判断谁是李甲的监护人。

(2)明确监护人的职责,特别是精神病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比较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定赵丙的损失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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