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在我国,户籍是证明自然人身份的重要文件,它对于确定自然人何时开始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明确自然人家庭状况和财产继承关系、确定自然人姓名权等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我国自1984年起开始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信息,它是证明自然人个人身份的法律凭证。
(二)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法律认可的自然人民事生活的中心处所和经常居住所在的地方。我国《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可见《民法典》是以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经常居住地的客观事实确定其住所。自然人的住所确定后在法律上引起以下效果:
(1)作为确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前提。自然人最后离开住所,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达到法定的期限,才可以对其进行失踪宣告或者死亡宣告。(www.xing528.com)
(2)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标准。例如,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这里所谓的一方所在地就是指当事人的住所地。
(4)作为合同订立等法律行为成立地。例如,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除非当事人有特定的要约、承诺地点,一般以其住所为意思到达的地点。
(5)作为法律意义的登记行为管辖地。例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一般应当在当事人的住所地进行。
(6)作为单位监护人或监护指定单位的确定依据。《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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