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1
胡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盛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胡某要求赔偿,胡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是盛某唆使小强,便要盛某赔偿。盛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你自己负责”,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引例2
余某 (女)与赵某 (男)婚后生育一女孩,赵某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余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后赵某外出打工,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3年后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赵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www.xing528.com)
1.法院能否宣布赵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余某与赵某离婚?
基本理论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这一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谋求自身利益的合法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必须把握自然人出生与死亡的时间和标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从理论到实务都要深刻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内涵。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虽然在各国民法中规定不同,却基本上是以抽象的技术性标准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利益保护以及社会利益的维护设定了合理的界限。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落实到实践中所展现的法律性技术处理的两个方面,不仅关乎民法的规范,还涉及行政法甚至刑法等规范的适用。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第一,自然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人必须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存活的人。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生命体,不能成为自然人;无生命的人体或丧失生命的人体以及存活于母腹而尚未出生的胎儿,也不是自然人。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为法律所许可并且在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通过人工授精形成胚胎后移于母腹所孕育生产的“试管婴儿”以及通过剖腹产方式出生的婴儿,均当然属于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人,因为这是借助医学手段自母体出生的,并不违背自然规律。[1]
第二,自然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人因出生而作为一种生命体存在,是人的自然属性;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则是人的法律属性。现代民法均赋予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以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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