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一经建立,当事人即互享民事权利、互负民事义务;或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则承担相应义务。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买卖合同,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一经建立,买方即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即享有取得标的物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即以双方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为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双重意志
民事法律关系首先体现当事人的意志。除法律规定外,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则民事法律关系难以建立,如日常生活中最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双方就标的物的价格、数量、质量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买卖合同关系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又体现国家意志。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通过各种强制性措施加以保障,使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权益能够得以实现,对法律关系中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则科以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制裁。
3.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民法实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由此也就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无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是独立的,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也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正确区分和把握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可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如下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指民事主体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后者如买卖合同债权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前者如生命权法律关系、健康权法律关系、姓名权法律关系、肖像权法律关系、名誉权法律关系等,后者如监护权法律关系、亲属权法律关系等。
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法律意义在于: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是财产权,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如所有人可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给他人。而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是人身权,人身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如权利主体所享有的生命健康权等,必须依赖于特定的人身存在,不得转让。
财产法律关系根据权利人实现权利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直接支配物,无需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人行使并实现所有权,无需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其对自己的物可直接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依赖义务人的一定行为,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买方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必须借助于卖方交付标的物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卖方取得价款的权利必须借助于买方支付价款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
区分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法律意义在于:掌握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不同特点,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民法中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大基本的财产权法律制度。
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人格权法律关系。在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中,不特定的义务人所承担的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权法律关系。在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特定义务人所承担的主要是积极的作为义务。
区分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意义在于:①有助于正确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及其所承担的义务,绝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而相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则为特定的人;②有助于明确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实现权利的特点,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支配权,权利主体可凭自身的意志行使并实现权利,而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权,权利主体必须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③有助于区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合同编所保障的权益范围,前者保障的是绝对法律关系,后者保障的是相对法律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所有人承担不得妨碍的义务,当事人之间只此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或两组以上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共同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中,存在两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一是买方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卖方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二是卖方享有取得价款的权利,买方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卖合同关系就是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意义在于:有助于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就是一种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而财产被他人损坏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则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都需要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项要素,缺一不可,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发生变化。(www.xing528.com)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发生在人与人之间,因此法律关系的构成必须有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参加,民事主体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双方,任何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数人,此处的“人”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不同的,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是法律确认的、在社会生活中可以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依照我国民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人。自然人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参与者。
(2)法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国家机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可以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其并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国家不仅是国家主权的代表,同时又是国家财产的所有者,当国家参与民事活动时,它就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国家作为受赠人承受自然人或法人赠与的财产、国家发行国债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仅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主体之间没有权利义务,仍不能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备要素。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不可缺少的两方面内容,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存在的,权利的内容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如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所享有的取得标的物价款的权利就是买方所负的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买方所享有的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就是卖方所负的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权利义务就是买卖合同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会直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别,是划分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在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中居于主导地位。如一方支付价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交付标的物并取得价款,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内容决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有偿的买卖合同;一方无偿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内容决定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无偿的赠与合同。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托,没有客体,也就谈不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无从体现,因此客体也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
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有: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和其他财产。
(1)物。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民事主体控制和支配并能满足主体需要的物质资料。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所有人所有的物。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与物理学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物理学上的物(物体、物质)是由物的自然属性决定的,而民法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还具有法律属性。民法上的客体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物存在于人身之外。人类虽然属于高级动物,但人是享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所以人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的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
第二,物能够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物只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时,人们才希望占有、使用它,才会为此而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所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必须具有可使用性,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第三,物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只有物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人们才能按照其意思通过建立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对其进行处分,才能以物为客体建立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知识链接
实践中常见的物的分类:
1.不动产与动产。所谓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损害其使用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地上的定着物。所谓动产,则指可以移动且不会损害其使用价值的物,如汽车。
2.主物和从物。根据两个物在效用方面的关系,可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所谓主物,指具有独立的经济效用的物。所谓从物,指具有经常地补助主物的效用,且与主物属于同一主体,并不属于主物的成分的物。如汽车与备胎之间就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3.原物与孳息。原物指能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指原物孳生的收益。孳息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或用法而获得的收益,如母鸡所生的鸡蛋。后者指因法律关系所得的孳息,如存款所生的利息。
4.特定物与不特定物。根据交易当时当事人的意思是否具体指定,可将物分为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特定物指当事人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如徐悲鸿的奔马图。不特定物指当事人仅以种类、品质、数量等抽象地指定的物,如10斤泰国香米、1部华为P40手机。
5.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根据物能否作为交易的标的可将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可以作为权利的客体并且可以自由处分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指法律禁止流转的物。根据物的属性以及它对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我国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如矿藏、水流、海域)、假币、淫秽物品、毒品等为禁止流通物;金银、文物、麻醉品、枪支弹药等为限制流通物。法律没有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其他物,则为流通物。
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根据分割是否导致物的性质或价值明显毁损,可将物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指物的性质不因分割而变更,且物的价值也不因分割而减少的物,如大米、白糖等。反之,则是不可分物。
(2)行为。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主要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保管合同关系就是以保管人对被保管财产的保管行为作为客体的。
(3)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安全、身体完整、健康、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利益;法人、非法人组织则有名称、名誉和荣誉等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包括自然人因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身份所取得的利益以及各类民事主体因知识产权而获得的非财产性利益。
(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作品,作品就是智力成果。
(5)其他财产。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词汇,有时专指物,有时包括物和财产权利,有时指物、财产权利及财产义务。这里的财产是指物以外的财产。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股权可以作为质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非专属债权、债务可以作为继承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等等。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虚拟财产成为一种新的财产类型。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环境中的财产形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独立价值和可独占性的财产利益,[3]它是电子商务合同等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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