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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民法与商法在实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中,私法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是民法和商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商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营利性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隶属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存在着劳动上的隶属关系或者劳动监督关系。

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商法

在实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中,私法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是民法和商法。商法既包括商法典,也包括其他规定了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等。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是:①主体不同。商法的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商行为的商事主体。民法的主体则具有普遍性,无论其是否从事营利活动,均属于民法上的主体。②调整对象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商法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营利性财产关系。基于这一特点,商法在有关交易行为、商业管理、诉讼时效等方面的规定有别于民法的规定。③商法具有强烈的技术性。为了促使商业活动有序进行,商人间形成了许多交易规则,这些交易规则往往是非常复杂的技术性规范,如票据的操作流程。与商法相比,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一般人的普通生活,如私人财产、合同、婚姻、继承等,其技术性特点比较弱。④商法具有国际性。由于国际贸易和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商事活动往往跨越国界,从而使商法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各国商法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共同性或相容性。与商法相比,民法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特点非常突出。

在实行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商法被吸收到民法之中,故不存在民法与商法的区分。我国在立法模式上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体制,因此我国不存在商法这一部门法。不过,这并不影响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领域设立商法这一学科。

(二)民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及其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在于:①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彼此之间、国家机关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②调整方法不同。民法采取平等、意思自治的调整方法;行政法采取命令与服从的调整方法。③法律原则不同。民法贯彻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而行政法则强调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的原则。④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民法中存在大量的任意性法律规范;而行政法则多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www.xing528.com)

(三)民法与经济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依法适当干预、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宏观调控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是:①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具有平等性的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政府在依法适当干预、管理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②主体地位不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不平等地位。③调整方法不同。民法鼓励当事人采用平等、自愿协商的方法确定财产关系的内容,多采用授权性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则采用政府直接干预、管理、命令的方法,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经济关系的内容,多采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四)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由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保险、劳动福利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是:①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的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范围广泛;劳动法仅调整劳动关系,范围较窄。②主体地位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隶属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存在着劳动上的隶属关系或者劳动监督关系。③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动纠纷往往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而民事纠纷则会通过普通的仲裁机构和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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