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1
许某和家人到重庆看病,中途找了饭馆吃饭。许某吃不了辣,于是她在点了一道回锅肉之后三次嘱咐千万不要放辣椒,麻椒最好也不要放,服务员满口答应。可端上来的菜里不仅有青椒和辣椒,还有麻椒。许某找来饭馆老板进行沟通,说希望厨师重新做一份,或者退钱,不料被直接拒绝。一怒之下,许某报了警。许某说,自己是外地人,之前也没吃过重庆的回锅肉,点菜的时候服务员答应可以不放辣,可答应了自己的要求却没有做到,菜不给重做,钱还不给退,摆明了欺负外地人。而饭馆老板也觉得很委屈,回锅肉就得放辣椒、麻椒,本来还要放很辣的豆瓣酱,怕顾客受不了才没放。更让厨师觉得委屈的是,顾客要他用四季豆炒回锅肉,不尊重当地的饮食文化,强人所难。
问题:
这一纠纷可以适用民法调整吗?应当如何妥善解决?
引例2
张某、李某夫妇有两个儿子张某1、张某2,均已成家。随着年纪增大,张某、李某病痛不断,没有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两个儿子却相互推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2016年5月,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张某1和张某2终于达成了协议:父亲随张某1生活,由张某1承担其生养死葬所需费用,同时张某1不再对母亲承担任何义务;母亲随张某2生活,由张某2承担其生养死葬所需费用,张某2也不再对父亲承担任何义务。两位老人本不想分开,但迫于无奈只得按协议分别跟随两个儿子生活。2019年7月,张某2在修葺自家房屋时不慎从房顶摔下,之后便瘫痪在床,自己的生活都不能自理,更难以对母亲承担赡养义务,无法负担李某的生活费和医药费。李某想从张某1处得到帮助,张某1却以协议已对老人的赡养进行了约定为由予以拒绝。同村村民卢某上门劝说张某1,张某1却恶语相向,二人发生争吵,张某1还动手打了卢某。卢某报警,当地派出所对张某1不赡养母亲和殴打他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由村委会将处罚决定书粘贴在该村的布告栏。张某1仍然拒绝赡养母亲,李某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张某1主张自己与父母、弟弟订立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内容执行。他还认为赡养父母的事情不归派出所管,派出所对他进行警告没有道理,请求法院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www.xing528.com)
问题: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能否通过协议予以免除?
2.在李某起诉张某1的诉讼中,张某1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吗?
基本理论
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为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福祉的增进提供了法律基础;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调整,为保障个人能够进行独立的、有尊严的社会活动增添了法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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