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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个体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是对农户个体和涉农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在确定信用信息系统的内容之前,首先应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界定。主要反映农户个体或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主是否有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是否在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交易关系时有违约行为。这一指标表明农户个体或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主在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信等公用事业缴费方面是否有拖欠情况和恶意透支情况的发生。

农村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是对农户个体和涉农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在确定信用信息系统的内容之前,首先应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界定。我国在新《民事诉讼法》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是:“主要是技术秘密、商业情报、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工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在信用信息的收集内容中不应包括企业的往来客户名单和交易情况,法院的诉讼记录中也不应列出具体的案情,只是列出原告、被告和诉讼金额。按照民法学教材《侵权行为法》的解释,“隐私权”为“自然人享有的对某个人、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由此可知,与公众利益相冲突的个人信息是不能作为隐私的,且不受法律保护。

与此同时,我国近几年陆续出台了规范个人征信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以防止滥用和泄露风险。2017年发布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将个人征信信息纳入个人信息及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范围;2019年4月29日,公安部网络安全局、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联合发布《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指南》,再次将个人征信信息纳入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中,标志着我国对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并朝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前进: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健全信用监管体制。

在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农户个体信用信息的内容不同,其数据来源和数据收集的目的也就不同,其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然信息

目前社会信用信息系统首先需要对个人的身份特征、社交关系、行为特征、履约能力等信息进行收集。这些信息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个人的成长潜力等维度的评价提供一定的参考。

第一,身份识别。主要内容包括身份证号、姓名、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信息来源是公安部的人口数据库。通过身份识别信息判断此人是否真实存在,另外身份证号还可作为征信数据的检索标识。因为目前身份证号码已经成为经济个体日常生活的必须,将其作为主检索码可以容纳较多信息,并且能够避免与其他身份识别标志的混乱。

第二,家庭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受教育程度、家庭财产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信息来源应是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账户、村委会及个人申报等。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较高可以使其掌握某种知识资本和技术技能,并为社会所迫切需要,从而可以由此获得较好的工作和较高的薪酬,即守信的客观能力较强。家庭财产状况反映了经济个体的财产存量,而家庭人均年收入则反映了收入来源的流量大小,可以较好地反映受信者的守信能力。

(二)履约记录

履约记录主要是从工商经营、民事刑事案件、缴费行为、其他经济往来行为等各个方面体现信用记录、社交信用、交易行为、消费偏好等方面来评价个人信用情况。

第一,工商管理记录。主要反映农户个体或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主是否有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是否在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交易关系时有违约行为。(www.xing528.com)

第二,法院记录。主要反映农户个体或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主是否因违约而发生经济纠纷;是否有欺诈等失信行为;是否有法院民事案件判决,是否因违法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如劳教劳改记录等,处罚程度如何。

第三,公安记录。主要反映农户个体或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主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而遭受行政处罚,是否有重大违规驾驶记录等失信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犯罪记录。

第四,税务记录。主要反映农户个体或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是否按章及时纳税,信息来源是税务机关。

第五,公用事业缴费记录。这一指标表明农户个体或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主在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信等公用事业缴费方面是否有拖欠情况和恶意透支情况的发生。如果存在逾付情况,逾付金额的大小、时间的长短与发生次数的多少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其失信的程度,进而反映了农户个体生产者或经营者信用能力和履约意愿的高低。信息来源是水电部门、煤气公司、电视台等文化部门和电信部门等。

第六,负债记录。农户个体或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主是否存在公积金欠缴、社保欠缴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欠缴等现象,以及是否存在欠薪情况。

(三)信贷记录

信贷记录是反映农户个体或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主自从与农行或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以来,当事人的每一笔业务的发生时间、种类、账号、涉及金额、拖欠时间和利息回收等,是否向金融机构申请定期、活期和信用卡账户、拥有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使用比例、消费习惯或模式,以及社会福利账户情况等,以此作为衡量农户个体生产者或经营者守信意愿和守信能力的有效依据。逾期归还贷款本息、脱逃贷款等失信行为的次数和拖欠时间的长短,能反映其在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后的守信意愿。债务收入比例和社会福利账户是否齐全,主要反映了受信者的守信能力。是否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卡和办理储蓄业务、信用额度利用率和消费模式则在某一角度反映了收入水平和偿还能力。另外,随着消费信贷开展增多,信用额度利用率和消费模式也可以作为信息收集,暂时没有必要列入信用评价指标当中。信用信息的查询记录代表着微观主体对信用服务的需求,因为当需求较大时会向不同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而相应的金融机构会在确定授信额度时对申请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次数越多,即提出申请次数越多说明对信贷的需求越强烈,偿还贷款的能力越弱。另外,是否拥有养老、医疗、失业以及其他人寿、财产保险等社会福利账户,以及账户的齐全情况反映了微观主体在遭遇意外的情况下能否获得补偿和赔付,进而反映了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抵御风险能力会影响到收入的稳定性及偿还能力的稳定性。这些记录的信息来源可以是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及有关金融机构。

(四)质量记录

这一记录反映农户个体在农产品生产中是否存在违反农产品生产有关规章制度的失信行为。首先,通过农产品检验制度的完善可以对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合格率和优良率进行记录;其次,通过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对农户个体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进行跟踪记录,即使是已经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如果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还可以追溯责任到生产个人,根据生产作业记录可以确认农产品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失信行为。正是由于存在一些在农产品交售时刻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使得质量记录有必要独立于履约记录之外,单独作为一个体现微观主体社会信用度高低的记录内容。信用信息源可以是农产品质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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