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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信息不对称导致经济主体失信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小熊猫 版权反馈
【摘要】:优质产品的生产者愿意与买者签署“或有契约”,许诺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并以信誉或品牌做担保。

上述农村经济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可以归结为某种实物产品或服务产品的供给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按照供需双方信息优势地位的不同,可以将上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大体归结为三类:一是供给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二是购买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三是双方信息各有优势。

(一)供给者占据信息优势

供给者占据信息优势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农资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与农资产品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三是公共服务产品供给者与购买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生产者知道哪些是优质产品哪些是劣质产品,而消费者却无法判断,其结果是劣质产品把优质产品从市场逐出。假设消费者对劣质产品和优质产品的保留价格分别是PL和PH,π(0<π<1)是消费者估计市场上存在的优质产品的概率。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只愿意按照市场上产品的平均品质来支付价格P,即P=πPH+(1-π)PL。假定在社会平均生产率的条件下,优质产品的生产成本要高于劣质产品,相应的市场价格也要高于劣质产品,满足:PL<P<PH。即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高于劣质产品的保留价格而低于优质产品的保留价格,因而只有劣质产品的供给者愿意按价格P出售其产品,优质产品的生产者可能会因为收不回成本而退出市场。在这种利益驱动之下,最终所有的生产者都只愿意生产低质量的产品,而理性的消费者则只愿意以PL的价格购买,最后形成消费者和生产者双重损失的恶性均衡。在这个均衡中,无法实现社会效率的提高和行为主体的收益最大化,但是任何人也没有动力打破这个均衡,可以将其称为“低诚信度陷阱”。

利用质量保证的信号传递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无效率。优质产品的生产者愿意与买者签署“或有契约”,许诺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并以信誉或品牌做担保。但是我国农产品或农资产品生产者和供给者是成千上万规模很小的单位,无法做出“或有契约”,即使做出,由于难以向当事人追溯责任,消费者也认为这种“或有契约”不可置信,使农产品或农资产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难以通过信号传递机制加以解决,这一点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也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通过搜寻信息以满足对信息的需求,减弱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但是获取信息需要成本,这种成本包括时间、信息费用等。而且随着搜寻成本的增加,自搜寻信息的边际收益是下降的。理性的消费者在做出是否对信息搜寻投资的决策之前也要进行一番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如果要购买高价值的产品,如房屋、汽车,往往会比购买一般“低值易耗品”如蔬菜投入更多的信息搜寻成本。而对于农产品或农资产品而言,由于消费者购买频繁、需求量大,相对价值低廉,为此而投入过多的信息搜寻成本显然是不经济的。农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对质量的辨别也要支付相应的信息成本,尤其是对信任品而言。如果辨别成本远远高出该行为的期望收益,消费者就不会采取质量辨别行动。例如,很少有人能做到对每一次购买的蔬菜到专门机构检验其中的农药残留量是否超标。

如果农产品或农资产品的供给者和消费者之间可以进行重复博弈,那么供给者就有积极性建立信誉机制,牺牲短期利益以获得更多的长期利益。但是我国的农产品和农资产品的多数交易只是一次性博弈,供给者的最优选择是逆向选择,对消费者进行以次充好等欺骗行为。即使在农产品市场中也有人有动力支付辨别农产品质量的信息成本,对农产品供给者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揭露和惩罚,但惩罚成本是十分高昂的。这是因为:

第一,对农产品、农资产品以及服务产品供给中失信行为的取证十分困难。一是农产品即使是对人体有害,但这种危害可能一般不会立竿见影,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致病或出现受害征兆。对于农资产品亦是如此,时间的因素,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在发现产品有问题时,供给者已经迁移或是退出了市场,从而无法找到责任人要求赔偿。二是对农产品的消费不会是只消费某一种,也不会只购买某一个供给者的产品,如果是其中某一种产品出现了问题,将不能断定应由哪一个农产品供给者承担责任。对于农资产品,例如化肥,往往是在同一块地里施用不只一种化肥。一般发现问题后再去找经销者,已经时过境迁,经销者不会承认自己的产品存在问题。

第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成本过高。在没有实现对所有的农产品和农资产品上市销售前都进行质量检查的情况下,对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农产品和农资产品供给者进行监管的困难很大,查获其失信行为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发动消费者对其失信行为进行举报似乎是一个可行的办法。但是这一办法需要两个条件作为前提:一是要支付给举报者数量可观的报酬,以酬谢其提供的信息对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这部分报酬自然应由失信者承担。失信者要保证可以支付惩罚性赔偿,必须要有一定的赔付能力,我国目前多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规模很小,具有赔付能力的供给者不是很多。如果消费者在支付了巨额的质量检测成本、举报的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之后,不能得到对应的赔付,或是说索赔的期望收益不能抵消费用,显然消费者不会采取举报行为。二是消费者的举报要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如果出现不能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及时处理的情形,举报人的积极性就会大幅度降低。如果举报者成功的概率过低,也会影响其对举报行为收益的预期。

(二)需求者占据信息优势(https://www.xing528.com)

在供需双方之间,需求者占据信息优势的情况主要是信用合作社与微观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用资金的提供者要选择失信行为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信用资金的需求者,即农户和涉农企业等微观主体居于信息优势地位,选择失信行为的动机较大。

发生信贷关系时,微观主体对自己的借款用途和偿还能力情况了解,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有两种选择:一是在信贷之前提供虚假信息等逆向选择行为,如隐瞒真实的借款用途;二是诚信借贷。而信用社也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放贷;另一种是不放贷。这样就有四种可能的战略组合如表6-2所示。如果微观主体能诚信借贷,双方是双赢结果,如果在借贷中失信,那么信用社的利益受损。

表6-2 博弈支付矩阵

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经营不善,没有偿还能力,也可能是恶意的欠债不还。不管是诚而不信,还是信而不诚,都是一种失信行为。如果社会信用制度完善,信用社具有借款者的详细信用信息,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借款者的信用进行评估,进而决定授信额度。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尚不健全,居于信息劣势地位的信用社,无力支付高昂的监督成本,不能准确判断微观主体的信用水平,从而无法有效防止微观主体的失信行为,降低信用风险。

(三)双方信息各有优势

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各有优势的情况是龙头企业和农户个体之间的交易。正是由于双方都具有各自的信息优势,一旦时机成熟,都有可能出现失信行为。这主要看双方的资产专用性的约束性,如果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则较有积极性在博弈中选择合作,失信的概率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哪一方能够采取措施诱使交易对象更多地披露真实信息。

对于龙头企业而言,首先,作为企业的专用性投资比较高,所受制约较大。如某草业公司,投入了430万资金购入了饲草加工设备。农民的土地可以用于种植其他作物,而饲草加工设备如果没有饲草来源,闲置就意味着资金的损耗。其次,如果农民失信,难以对其进行惩罚。由于农民的分散性导致交易成本太高,即使是诉诸法律,也可能会赢了官司输了钱。所以,企业就有积极性加强对农户的监控,如派出服务机构,对农户的种植技术、饲养用料、用药进行监管;建立检验检测实验室,对农民交售的农产品进行品质的测定;专门组织人员处理农民的失信行为,不惜打官司,以达到一种震慑效果。当然,这些都需要支付较高的成本,以预防交易对象机会主义行为引致的风险。如果这些行为的收益不能弥补企业所支付的成本,企业就会选择退出订单农业的经营方式。

对于农民而言,如果龙头企业在履约过程中选择不完全履行合同,居于弱势的农民由于缺乏组织性,不能支付对企业行为进行监控的高昂成本,往往会无可奈何。鉴于以上因素,使农户个体很难采取有力措施诱使龙头企业披露真实信息,如果龙头企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采取失信行为,农户利益受损失的可能性极大。

由上述可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一体化经营模式的发展,农业中的社会分工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使得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有所加强,这也是引发失信的一个重要原因。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规模小、分散化程度高,在农产品多边市场中,交易双方可能只会相遇一次,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声誉机制将不起作用。因此,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制度,加大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监管,提高对生产者失信行为的查获概率;二是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是通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速信息传播,健全信号传递机制,改善信息弱势方的不对称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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