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资源配置效率下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凸现。农村经济主体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失信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农产品供给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随着人们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也日益提高,尤其是与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是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但是对农产品质量与品质的鉴别,是消费者个体力所不能及的。王秀清,孙云峰将食品质量的内容看作是搜寻品特性、经验品特性和信任品特性的综合。搜寻品特性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就可以直接了解的外在和内在的质量属性特征。前者包括商品品牌、标签、包装、销售场所、价格和产品产地等,而后者则包括颜色、光泽、大小、形状、成熟度、外伤和新鲜程度等。经验品特性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之后才能获取和评判的一些内在质量属性特征,如鲜嫩程度、口感、味道等。信任品特性主要是指即使消费之后消费者自己也没有能力获取和评判的有关食品安全和营养水平等方面的特征,如涉及食品安全的激素、抗生素、胆固醇和农药残留量以及涉及营养与健康的营养成分含量和配合比例等。
在农产品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农产品的信息情况比较了解,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施用了何种肥料,对产品的品质可能造成何种影响;采用的是什么加工手段;使用的是什么加工设备;生产的卫生条件和操作者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产品检验检测标准的采用等信息是消费者所难以获得的。供给者可能对消费者的偏好等外生信息不了解,但这只是影响其营销战略的选择。所以在农产品供给者与消费者之间,供给者处于绝对的信息优势地位,消费者所拥有的信息很少,尤其是对经验品和信任品特征的产品而言。
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供给者有两种行为选择:一是逆向选择行为,即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失信行为;二是诚信经营。消费者也有可能会出现失信行为,如延期付款,但在农产品销售市场中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很小,可以认为不存在,即消费者选择失信行为的概率几乎为零,但是他可以选择不购买。如果消费者不进入市场,那么农产品供需双方的收益都是零。如果供给者选择诚信经营,那么双方的福利水平都会得到提高,这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二)农资产品供需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失信行为主要是利用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农资产品具体情况的了解,占有信息上的优势,在经销农业生产资料产品时向农民隐瞒相关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农资产品同样可以借鉴农产品质量的划分,也是具有搜寻品特性、经验品特性和信任品特性的综合。有经验的农资使用者对一些农资产品从外观上可以判断其品质优劣;有的农资产品在使用后也可以判断其质量水平;有的农资产品即使在使用之后,如果不是具有严格条件的对比性实验,使用者也不能判断其内在质量品质。除了农资产品的生产者以外,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产品的经营者因为比消费者拥有更加完备的信息,也应该承担一部分风险,或者说负担一部分产品质量责任。然而,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动植物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对于具有经验品和信任品特征的农资产品,前期的信息投入在生产一段时期以后才能知道该信息的真实程度,如种子、化肥、农药的效果,存在一定的时滞,这就为农资生产和销售者采取失信行为提供了时间上的可能性。农资经营者往往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经营方式,而农业生产场所的固定性又为农资经营者采取失信行为提供了空间上的可能性。同样由于博弈次数有限,农资经营者也会采取逆向选择行为。这一行为的选择将会导致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将优质合格的农资产品逐出市场,这种失信行为的存在必然影响到农业生产资料的整体质量,进而影响到农业生产。(www.xing528.com)
(三)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订单农业确实为农民应对市场风险,解决“卖难”问题以及减少企业经营不确定性等帮助很大。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却阻力重重,违约事件屡屡发生,这实际上是交易双方利用各自的信息优势获利的一种短期行为。
首先是签约之前的“隐藏信息”问题。龙头企业加工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成本、销售利润、企业的风险状况、信誉水平等信息是农户所不知道的。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在一定区域的同种农产品生产中,用水、用肥、用药的时机、数量,不同种植技术和田间管理,对农作物的生长和品质质量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农户对自己使用土地的产量、地力等情况的了解也是企业所不能企及的。由于农业生产时间上的不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分散性,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全面监控费用也是企业所无法承受的。其次是签约之后的“隐藏行为”问题。由于市场行情的不稳定,双方之间是利益此消彼长的关系,必然会对不同的市场行情做出相应的反应。当市场价格高于订单价格时,农户可能会借口产量下降或者绝收,把部分或全部农产品高价转售给市场;当市场价格低于订单价格时,龙头企业同样可能从市场上低价收购部分或全部农产品,对农户交售的农产品采取压级压价等措施变相降低收购价格。而要甄别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又要耗费相当数量的资源。即使依靠法律,由于对这种隐蔽性极强的失信行为存在着不可证实性,实践证明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为了防止农户的失信行为,龙头企业要支付大量的监控成本。为减少这一成本,有的龙头企业表示一旦资金等条件成熟,就会选择建设自己的生产基地,放弃与农户订单的形式。
(四)信用合作社和微观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当前,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合约不可缔结现象较为严重:一方面大量微观主体的借贷需求得不到满足,所需生产资金不能从信用社贷款渠道获得,在增加生产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信用社受宏观环境影响,为了规避信用风险,“惜贷”现象突出,经营效益不佳。这种矛盾现象的存在也是由信息不对称问题造成的。
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机构所在地与农村微观主体的所在地都具有地域上的固定性,而且人员流动性较低。由于这种特殊的地缘关系,在发生信贷关系之前,信贷工作人员对当地农户、涉农企业的主体特征,如信用状况、收入水平、经营资产和还贷能力等都可能有一个较为充分的了解。但是,在发生信贷关系后,信息具有较强的不可获得性,即信贷双方都不能获得与信贷合同相关的第三方信息。这是因为:首先,农业产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市场风险水平高,诚信环境的缺乏又使得合同履约率降低、交易成本上升,而农民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还不是很强,在与外界发生交易的过程中,明显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其次,信用社对与微观主体的交易对象情况以及他们的具体经营情况更不了解,信息也不可获得。再者,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主体由于自然灾害、市场变化、成本上升、竞争不当和合作方违约等,经营状况变化很快,而信用社的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是靠对当地情况的熟悉和了解,以及其他人的转告和传闻传言。所以,信用社获悉微观主体经营变化及结果的信息具有较大的滞后性和不充分性。正是由于信贷资金提供者对需求者的信息不可获得,对还款能力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价,进而导致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与微观主体信贷合约的不可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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