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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征信市场,建立守信收益与失信惩戒机制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对我是小斗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目前社会信用机构主要是从事资信调查业务,资信评级相对开展不多,而资信咨询和商账追收业务开展的则更少。通过社会信用机构建设,发展征信市场,以市场化的手段建立“守信收益、失信惩戒”机制。目前我国从事信用登记、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的征信机构有200多家,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政府主导之外,其余都是市场化机构。

我国目前社会信用机构主要是从事资信调查业务,资信评级相对开展不多,而资信咨询和商账追收业务开展的则更少。按照主要业务范围是针对企业还是个人,征信机构可分为企业征信业和个人征信业。

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已经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导、市场化征信机构为辅的多元化格局。通过社会信用机构建设,发展征信市场,以市场化的手段建立“守信收益、失信惩戒”机制。目前我国从事信用登记、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的征信机构有200多家,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政府主导之外,其余都是市场化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覆盖机构和人口数量最多的信用登记类机构。我国有一批征信机构以及发展成为具备从事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企业债、金融债、结构融资债等长期、短期债券信用评级能力,并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的机构。

(一)企业征信业建设

我国企业征信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由于战争的爆发和计划经济的实行,企业征信业没能按其固有的规律得到充分的发展。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国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公司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出现,如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商商业征信有限公司等。1994年,国际最大的企业征信公司邓白氏公司在中国上海设立了邓白氏国际信息(上海)有限公司。此后,国内又陆续成立了一些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公司,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并逐渐向重庆、大连、青岛等城市扩展,形成了企业资信调查行业新的竞争格局。

现存于我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公司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二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三是已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公司。由于企业征信机构的服务产品是信息,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规模越大优势越明显。尽管目前我国从事企业征信服务的公司数量上已有不少,但企业征信市场主要被新华信、邓白氏和华夏三家占据。其中,新华信和华夏在提供中国企业的信用报告方面具有很大的信息资源优势,而在中国市场销售国外企业的信用报告却一直是邓白氏的优势所在。

中国第一个企业征信数据信息服务体系于2001年12月1日在中关村启动运行,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暂行办法》,其目的是建立一个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作的企业信用服务体系。这个信用服务体系由中关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两大部分组成。信用服务中心从工商、税务、劳动、质监等政府部门采集信息并向中介机构提供,信用中介机构专门从事企业信用评估、征信、信用管理等业务。存在诚信缺失行为的企业将被记上“黑名单”。为尽快形成健康发展的诚信体系,中关村还将推出一整套激励机制:对已经取得良好信用评价的企业,可享受银行授信贷款、担保公司免于评审担保、贷款贴息等奖励。

另外,在北京推出的“红盾3.15”网站警示系统,就是由工商管理系统建设的征信数据库系统。北京市工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于2001年7月3日开始实行。由工商管理部门举办的这一警示系统可以看作是第二类企业资信服务公司的代表,该系统也适用于自然人。该《办法》规定:“凡在本市开展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为‘市场主体’)。如存在严重危害交易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交易对象权益的行为,都将被锁入‘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警示系统”将记载市场主体的严重违法违章行为及受到的处罚和政府对其某些行为的限制程度,记录了违规违法企业的名称、地址、案件编号、注册号、违法人类型、违规违法的级别情况等内容,并通过网络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以达到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并防止其继续破坏经济秩序的目的。该系统的信息来源以工商局的自有信息为主,并将部分内容放到“红盾315”网站(www.hd315.gov.cn)上供公开查询。

(二)个人征信业建设

企业征信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个人征信业开始萌芽。个人征信是自然人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重要的信用指标。2015年以前,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由央行主导建立,可以开展个人征信服务的只有央行征信中心及其下属的上海资信公司。为适应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贷市场发展的需要,防范住房贷款、消费贷款、信用卡业务的信用风险,人民银行在1997年进行的上海试点基础上,积极推动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2006年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联网运行。1998年,北京市商业银行和华夏国际信用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大额耐用消费品消费信贷业务,开始了中国个人征信业务服务于金融业的尝试,这标志着个人征信业务在中国的起步。目前全国的个人征信公司建设仅在有限的几个城市有所开展,业务规模不是很大,主要有上海资信公司、深圳鹏远资信评估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等,其主要产品和服务有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分、个人信用数据库服务和个人信用风险解决方案等。

1.上海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2000年7月1日,上海的个人信用征信服务系统正式启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5家商业银行和上海资信公司组成了中心理事会,形成了一个信息共享体系,即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上海资信公司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和信誉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储存,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为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全面了解个人的信用和信誉状况提供服务。收集的信息包括四方面,一是个人身份信息,如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等;二是个人银行贷款记录,如贷款数量、还款情况、银行卡透支情况;三是非银行记录,包括公用事业的缴费记录、租赁信息、法院执行难度信息等;四是与有关大学合作,建立了“大学生信用档案”,专门为助学贷款单独建档。继深圳之后,2004年2月1日,上海市也开始实施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https://www.xing528.com)

2.深圳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深圳和上海一样是全国较早启动个人征信系统的城市,于2002年1月1日出台并生效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个关于个人信用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积累了初步的经验。根据《管理办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将负责征集包括个人身份、商业信用记录、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和特别记录四部分组成的个人信用信息,向商业银行及其他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人提供咨询及评级服务。为了惩戒失信者,《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那些不良记录最长的保存时间可达7年。深圳鹏远资信评估公司的数据除了银行之外,还有公安、社保、煤气、水电、电信等各行业,使用者也不局限在企业、银行等部门,而是向社会每个人提供征信服务,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

3.个人征信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征信体系的完善,我国个人征信领域得到了迅速发展,潜在市场空间达到千亿级别。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个人征信系统记录的自然人为8.2亿人,2015年记录的自然人人数达到8.8亿,2019年3月10日,我国征信系统已经记录了9.9亿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个人信用报告日均查询次数达到555万次,相较于2015年披露的日均查询次数173万次增长221%,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47%。

我国个人征信业起步较晚,除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外,2015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央行批准包括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考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华道征信在内的8家民间机构,要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个人征信准备和完善工作,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合规。这8家民间机构也推出诸如信用评分、人脸识别技术、反欺诈产品、贷中风险防控、用户画像等诸多征信产品。然而,由于这8家个人征信公司追求依托互联网形成自己的业务闭环,分割了市场信息链,导致每一家的信息覆盖有限,产品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同时,这8家公司各自依托某一企业或企业集团,业务上和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具有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存在比较严重的利益冲突。

2018年3月,由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8家个人征信公司各持股8%的百行征信横空出世,是迄今为止经行政许可的唯一持牌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该机构坚持以“最低、适用”原则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只采集个人借贷数据以及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等信息,主要应用于借贷等经济交易场景,因而依旧不能有效提供市场上迫切需要的专业化、场景化信用服务。

央行曾在2018年10月表示,将审慎发放个人征信牌照,推动首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与央行征信中心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实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电商等领域的信用信息覆盖。2019年1月10日央行发布《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明确了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与审批条件。

目前来看,我国个人征信市场潜在规模达到千亿,但个人征信牌照仅发放一家,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机构暂不能完全独立开展个人征信服务。当前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空间广阔,机构数量较少,竞争烈度较低,可以视之为“蓝海”市场,但是行业进入门槛相对较高,大多数企业很难获得相关牌照,也很难与8家试点机构相竞争。

整体来看,目前我国提供个人征信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部分采用了信用评分制度,并且通过与合作机构之间的协议,实现评分在多个领域的应用,可以作为免押金、小额借贷的授信参考,这满足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求,也为居民生活提供了便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企业的信用评分数据来源均不相同,同时主要服务于背后的母公司或所属集团。在具有政府背景的百行征信业务开展以后,其商业模式很可能受到冲击。

从整体看,我国的个人征信业发展受到较高关注。继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中,要求8家试点机构做好个人征信准备工作、2018年2月发放个人征信业务牌照之后,2019年1月发布《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政策的连续出台和落实表明,我国正在逐步推进培育社会征信机构,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以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服务于实体经济。因此,我国的个人征信业的市场化程度将逐步提高,逐步呈现“政府+市场”双轮驱动模式,并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的企业将与央行征信形成良好的互补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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