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分为民间掌握的信用信息和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民间掌握的信用信息主要由民间信用中介机构建立的数据库所包容;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是指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等政府机构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以及商业机构如银行、电信部门、工商企业以相关法律为基础,按照市场运作机制向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如果没有一个高效率运转的信用信息系统,征信信息不能迅速汇集更新、交换共享,企业和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依然不能被遏制。另外,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彼此隔绝,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个人的失信信息不会影响其所在企业贷款等信用活动,同样企业的诚信缺失行为也不能影响到经营者和所有者个人的信用活动,使诚信体系的威慑作用和信号传递作用大为下降。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已经运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该系统由政府主导,全国联网,统一管理,全部数据集中存放在中央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信贷信息、部分企业和个人的欠税、欠薪、欠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欠缴电信费用等非金融领域负债信息,以及行政处罚和法院民事案件判决等信息;与公安部的人口数据库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数据库联网,实现了个人身份信息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真实性地在线核查。(www.xing528.com)
我国市场容量巨大,对信用信息的需求会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等的消费信贷业务而加快发展速度。当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性下降,证券市场成为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将不得不向中小企业和个人转移,就会对个人信用信息形成需求。因此,征信市场信用产品的供求会越来越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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