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美国和欧洲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经验和做法,目的是为我国建立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信用信息体系
结合我国当前情况,应形成以国家为主导的信用信息体系。因为就目前各相关信息散落在各个政府行政部门的情况而言,只有政府能够协调各信息掌握部门,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征信数据有偿或无偿地贡献出来,促进全国性信息数据库的共建,进而在数据处理和形成征信产品上向市场开放。当前理论界认为主要存在三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方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信用管理企业自建自营征信数据库。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国家不必投资,不必承担数据库运行风险;信用管理企业了解市场需求情况,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和建设征信数据库;有利于形成征信市场竞争机制,在信用管理企业之间形成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局面,促进信用管理企业保证信用产品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在开始阶段,由于企业的投资规模有限,导致信用行业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发展缓慢,而且容易被国外大型信用管理企业挤垮;信用管理企业的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保证信用产品的质量;由于数据库的建设同样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所以可能出现违背发展阶段数据保密性的要求。
二是以欧洲为代表的国家征信数据库,这种方式的优点主要是:以国家为主导,可以在短期内协调商业银行在个人帐户系统信息共享问题上的矛盾,保证个人银行信用信息和公用信息纳入信用数据库;可以保证短期内数据库建设所需的各项资源;强制个人官方信息掌握部门同数据库形成动态信息传输机制。这种方式的缺点是:不利于征信企业展开公平市场竞争;由政府牵头形成的协调机制约束力远小于以利益为主导的商业化机制。
三是由银行同业及其他机构联合出资成立独立于借贷双方的股份制公司,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这种模式是银行同业在银行信用比较发达的条件下,灵活借鉴英美征信业发展的经验演变而来的,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就采取了这种方式。
(二)健全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如果我国目前的资信公司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采取企业化运作方式将很难生存,必须由政府及中央银行出面,对征信业的发展加以扶持和资助。因此,我国个人资信公司在建立之初应由中央银行牵头,由各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联盟,实行会员制。征信机构以政府资助和会员会费作为主要运营资金,会员按协议提供数据,进行信息查询;对非会员单位,征信机构收集信息付费,查询信息收费,以此维持运营,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待覆盖全国的征信数据库及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立并稳定运行后,政府及中央银行再适时撤出,把数据库及征信系统交由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司运营,并完全以市场化的征信产业竞争模式来运作。(www.xing528.com)
(三)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为诚信体系的建设提供保障,使信用中介机构的运行合理规范。我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还未健全,对失信行为从经济上惩罚力度不大,只有道德的自律以及有限的社会舆论对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势必阻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
(四)信用管理的执法部门
在我国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机构,在分阶段合理确定政府作用的情况下,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同时也应加快培育自主运行的专业行业管理机构,形成市场上第三方机构对诚信体系运行进行监管,共同构成制度运行监管的有效环境。
(五)加强诚信意识教育研究
我国应加强全民的诚信意识教育,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的研发投入,并对研究结果加以推广,只有全民诚信意识提高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成本才会最小,效率才会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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