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
在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曾经存在着严重的诚信问题。马克思认为:“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在这一时期,产品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股票市场上,造假、内幕交易、操纵股价、企业向银行借款炒股等行为频频出现,股市泡沫接连产生。美国1929—1933年的大危机,使合同契约都成了一纸空文。类似于美国的情况,欧洲各国在发展市场经济时也都经历过,为此政府纷纷出台对金融证券机构的限制政策。美国采取了与欧洲不同的策略,通过对法律体系以及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善,加强了对失信行为的规制,倘若采取诚信缺失行为,执法监管部门可以使失信者付出惨痛的代价。正如马歇尔所指出的,贸易中的欺诈等失信行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早期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比较盛行,一旦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尽管欺诈的机会并未完全消失,但抵御欺诈的力量还是在不断地发展壮大。
2.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阶段(www.xing528.com)
当市场经济体制相对趋于完善时,诚信状况有了很大改观。经过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形成了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经济和信用文化发达,讲究诚信蔚然成风。为了实现对失信行为进行监管,西方国家首先从法律上对失信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国1804年法典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效力,前项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德国1900年实施的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应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上的习惯,履行给付”;1912年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美国在其《统一商法典》第1—203条规定“本法所涉及的任何合同和义务,在其履行或执行中均负有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在第2—103条对诚实信用进一步解释为:“对商人而言,诚实是指忠实事实真相,遵守公平买卖之商业准则(郑强,2000)。”这些法律条款都要求经济主体在交易中遵循诚信的原则,为在经济生活中保护经济行为主体的利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美国法律规定,无论是事关公民个人还是企业,只要有失信方面的记录,在日后贷款和各类保险、重新就业等一系列社会活动中,都会受到惩罚性的对待。不仅政府进行严格的信用监管,而且有较高的信息透明度和较为健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了普及的信用销售、信用管理等服务。社会经济主体都有强烈的诚信意识,把信誉当作自己的生命去珍视,通过较高的诚信等级来体现自身的形象和价值。这使得欧美国家中,信用结算成为商品交易的主流方式,信用卡、支票普及每个家庭。同时政府对失信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如欧美国家大多规定,交易中的大笔款额只能通过支票等银行信用形式支付,只有小额流通的个人付费才用现金,以此避免逃税或经营者欺瞒所有者的失信行为,使经济活动的结账记录构成了企业的业绩和信用记录,企业如果采取失信行为就很容易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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