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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深入研究中国古代诚信在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的应用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历史上的诚信思想回顾“诚信”得到先秦儒家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广泛深入的阐述。此外,法家、墨家的思想家们也同样重视“诚”“信”。“诚信”也由此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道德规范。此外,“诚信”还被看作是道德修养的必备要义。(三)中国古代社会的诚信制度建设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经济领域中的诚信制度约束主要体现为契约和行会制度。

乡村振兴:深入研究中国古代诚信在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的应用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诚信”思想在华夏礼仪之邦有着深远的渊源。我国历史上众多的思想家曾经对“诚信”问题做出过精辟而深刻的论述,直至今天,对我们发展生产,促进经济增长依然有着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我国历史上的诚信思想回顾

“诚信”得到先秦儒家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广泛深入的阐述。在孔子所阐述的四教(文、行、忠、信)和五德(恭、宽、信、敏、惠)中,都包含了“信”这一要素。孔子所讨论的“信”,含义主要包括“诚实无欺”和“相信、信任”两个方面,“诚”的意义已然包括在“信”的范围内,“信”的意义等同于诚信。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在“信”的基础上发展了“诚”。孟子用“信”专指“相信、信任”,“诚实无欺”则全部用“诚”来代替。孟子十分推崇“至诚”,认为“诚”是天的法则,追求“诚”是做人的原则。在《孟子·滕文公上》中孟子还把诚信理念直接引入市场交易活动,主张“市贾不贰,国中无伪,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同样,荀子也非常重视信,他指出:“凡为天下之要,义为本,而信次之,古者禹汤本义务信而天下治,桀纣弃义倍(背)信而天下乱。”他把“信之立否”,不仅当作道德修养高低的标准,还看作君主治国之要略。此外,法家、墨家的思想家们也同样重视“诚”“信”。如管子“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出言必信,则令不穷”“刑赏信必,则善劝而奸止”。韩非子把信列入与“法”“权”相并的治国之政,指出“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章海山与张建如,1999)。墨子也把“信”作为人的重要道德规范,他说:“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充分肯定了“信”的道德价值。

西汉大儒董仲舒所归纳确立的“三纲五常”中,“信”是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之一。在这里,信的基本含义是“然诺”,即承诺与践诺的统一,“有所许诺,纤毫必偿,有所期约,时刻不易,所谓信也”(袁华音,1988)。“诚信”也由此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道德规范。

西汉以后,“诚信”理念在封建社会各历史时期一直占据重要地位。宋明时期,理学占据主导地位,其所倡导的包括“诚信”理念在内的是非判断标准自然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到明清两代,商人在其经商过程中无不标榜“诚信”,讲究货真价实、礼义经营。当时我国势力最强大的两股商业力量是晋商和徽商,他们在总结自己的经营之道时,不约而同都把“诚信”作为了经商成功的要诀。梁启超曾经评论说:“晋商笃守信用。”至于徽商,其经营活动更是深受儒家“诚信”思想的影响,有“以儒道经商”之说,即一些读书人弃学从商,把儒家的道德规范与商业的经营原则结合起来,以达到人格的完善。据《许文穆公集卷》记载,徽商代表吴南坡自称:“人宁贸诈,吾宁贸信,终不以五尺童子而饰价为欺。”

这并不是说我国历史上所有的商人都能诚信经营,也有的商人以一些欺诈伎俩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有“无商不奸”之说。但这并非主流,只限于一些小商贾,而且这种诚信缺失行为也注定他们成不了巨商大贾。能够载入中国史册的成功商人,都拥有诚信经营的道德约束,把“义”与“利”很好地融合统一在一起,体现了我国传统诚信思想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二)中国古代社会诚信理念的基本内涵

经儒家先哲的阐释和社会文化的长期积淀与传承,“诚信”理念在我国古代典籍中的基本内涵逐渐得以明确和拓展,它大致可以表述为如下几点:

1.诚信是社会经济个体立身处世的自我约束理念

2.诚信是社会经济个体之间交往的基本准则

孔子把“言忠信”置于人际交往的第一位,认为人而无信,就不能做人,更不能得到别人的信任。《论语·学而》中说:“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当子路问孔子本人的人生志向时,孔子的回答是:“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更是把“朋友有信”作为自己人生追求的目标之一了。(www.xing528.com)

3.“诚信”是国家行为或政府行为的基本准则

《论语·子路》中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统治者以“诚信”理念处理事务,即使没有法律,人民也能使国家意志畅行无阻。当子贡问如何治理政事时,孔子的回答是:“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当子贡再问:“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孔子曰:“去兵。”子贡再问:“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子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对于这一点,朱熹也持相同意见,他论述到:“无信则虽生而无以自立,不若死之为安。故宁死而不失信于民,使民亦宁死而不失信于我也。”荀子认为,“信”是君主建立“王霸”政治关键:“故用国者,义立而王,信立而霸,权谋立而亡,三者名主之所以谨择也(《荀子·不苟》)。”

可见,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看来,诚与信是相通或相近的,其细微的差别在于:“诚”强调的是主体的自我修养,是主观的;而信则是“诚”的外化,倾向于外在的行为,是客观的,通过主体的实践,借助于客体的反馈而体现出的一种内外统一的道德品格。诚为信的基础,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诚信”内涵的三项内容构成一个完整的理念调节体系,分别从微观主体、运行规则和宏观调控的角度加以构建,并对后来的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诚信”作为一个统一的道德规范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人“虽有仁智,必以诚信为本。故以诚信为本者,谓之君子。以欺诈为本者,谓之小人。君子虽殒,善名不减。小人虽贵,恶名不除。”

(三)中国古代社会的诚信制度建设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经济领域中的诚信制度约束主要体现为契约和行会制度。在交易中必须立契,赋予契约维持和保证诚信的重要作用。契约制度被纳入经济管理法制范畴,以维护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正常秩序。由于我国封建社会长期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业一直没有得到太大的重视。在这种统治思想背景下,导致了民间商业行会承担起了部分市场管理的职责。

1.契约制度

我国封建时期的商品生产与交换中已经通过建立契约制度,减少违约,防止纠纷诉讼。如《周礼》中有“恐民失信,有所违负,故为券书结之,使有信也。民之狱讼本由无信,既结信则无讼,故云止讼也。”及至汉代,信用与契约关系被以“信”与“约”的概念所表达,“信可使守约,做事可法”(郑强,2000),表明了诚信对契约关系的维护作用。唐代以后,人们对诚信的认识日趋深刻,具体规定日趋完善。唐律和大清例律中都对交易中的诚信原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约束失信行为,维护公平交易。如唐律中规定如果行商者有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将处以刑罚。

2.行会制度

在交易过程中,必然有一些商人为谋取私利,采取坑蒙拐骗的手段不诚信经营。这些不法商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导致其他商人整体利益的损失。为了解决贸易纠纷,各个行会通过制定行规,规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商务贸易纠纷进行仲裁,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一般来说,同业商人之间发生纠纷,先在行会内部仲裁解决,调解无效才送交政府解决,这显然节约了商人诉讼法律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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