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倡导诚信意识,提升信用水平。首先,应界定清楚本书中社会信用体系的具体内涵与指向。
(一)社会信用体系
1.诚信行为
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那么何为诚信行为?诚信行为是诚信在经济实践中的具体实施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即按照诚信的规则进行行为选择。诚信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是抽象的,一旦付诸实践之后产生的诚信行为就是具体化的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诚信和诚信行为两个概念常被通用。本书把诚信的发生理解为诚信行为的发生,对诚信的分析,很大程度上是对诚信行为的分析。从诚信需求转化为诚信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对诚信行为的结果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其二,诚信行为主体自由选择其发生关系的交易对象,而不是被迫地许诺或是立约,这是实践成约的前提。
2.社会信用体系
韩家平(2018)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与趋势分析”一文中建议,“把市场主体的所有信用关系分为经济交易信用和社会交往信用两个方面。其中,经济信用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商务、金融)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关系,最终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量化,可在市场主体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来。市场主体在社会(非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信用关系,不能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可以直接量化,建议将其归为社会信用,或者叫社会诚信。这里的经济信用和西方信用概念是一样的,而社会信用跟西方的社会诚信的概念基本一致”。从这里的分析可以看出,韩家平也是把信用分成了经济信用和社会诚信两部分,他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广义上包含着这两部分的信用概念。笔者认为,如前所述,诚信的含义包括了经济信用部分,经济信用的形成只是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信用关系中,能否履约完成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然需要市场主体遵从诚信行为。从纲要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定义可以看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是为提高社会诚信度而对各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包括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正式制度安排是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通过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实现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制约。非正式制度安排则是倡导诚信的一些社会舆论、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包括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等。在经济生活中,行为主体在一定的价值观念、判断标准等的指导下,选择诚信行为,进而构成诚信交易,这些是诚信行为发生的内在原因;这一过程还需要一些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进行约束和规范,这就是诚信行为发生的外在原因。内在原因主要是经济主体选择诚信行为的激励机制,外在原因主要是对行为主体选择失信行为的约束机制。
诚信决策的做出,取决于以下三个层次:首先,取决于经济主体对长期收益和短期收益的比较分析,如果对未来的长期收益有着良好的预期,就会在重复博弈中选择合作;其次,取决于有关正式制度的完善与否,如果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征信制度和信用中介机构,使经济主体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必然会理性地选择诚信;第三,取决于伦理道德等意识形态的作用。通常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交易规则和制度安排得到人们伦理道德等意识形态上的认同,经济主体会自然接受,否则,这些交易规则和制度安排就无法发挥其约束和规范人们交易行为的作用。这三个层次共同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任何一个层面,诚信度的高低都会受到影响。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近期的重点工作内容。继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之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又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纲要的阐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是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四个方面。在本研究中,主要针对乡村振兴视阈下,涉及的领域主要是商务诚信中的生产领域信用建设、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包括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政务诚信中的基层政府行为建设,以及社会诚信中的自然人信用建设与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等。
3.相关概念的辨析
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制度是为了对信用交易中各行为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以规范信用交易中各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而制定的信用交易方面的规章制度,其主要的运作载体是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度,而社会信用制度的目的是进行信用管理,即对信用交易中微观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信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集与处理征信数据,使之变成征信产品,然后以征信产品为工具,从技术上保证信用交易的成功实现。可见,社会信用制度是包括在社会信用体系之中的,除此之外,社会信用体系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行政监管机构对市场交易以及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诚信意识的树立传播与教育等方面。
(二)本书的研究对象
本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农村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主要市场主体及其之间产生诚信缺失行为的相互关系。
1.行为主体(www.xing528.com)
本书的行为主体主要指的是涉农企业和农户。
涉农企业:是以经营农业为主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这里主要是指经营农用生产资料的涉农企业和与农户签订契约,并承担契约责任和义务,以经营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为主的经济单位。
农户:《中国农业百科全书》(农业经济卷)对农户的定义是:“农民家庭,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既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独立的生活单位,有的只作为独立的生活单位而存在。”这里所指的农户仅仅指独立进行生产的经济单位,强调其社会生产单位的性质,不包括只作为独立的生活单位而存在的农户,包括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
2.行为主体间的关系
上述行为主体之间可能发生的不诚信行为关系可由图2-6表示为:
图2-6 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
①产前涉农企业对农户的不诚信:主要是在为农户提供农用生产资料过程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实施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
②农户对产品购买者的不诚信:主要是生产的农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在与消费者或中间商交易时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现象。
③产后涉农企业对农户的不诚信:主要是在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后单方面撕毁合同,对收购的农产品压级压价,或利用农民的弱势对农民敲竹杠,甚至是为了某种目的,进行合同诈骗。
④农户对产后涉农企业的不诚信:主要是缺乏双赢的思想,短期行为严重。在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订购价格时,不能按时履约;或者是不能按照收购方的要求种植,使农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
总之,诚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有序规范运行的基础,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功能发挥有赖于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社会信用体系是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两种形式建立的。正式制度安排主要是以法律约束为核心的各种交易规则,具有外在的、公开的、有规定可依、可以强制执行等特点。而非正式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隐性交易规则,如习俗、交易习惯、伦理道德等,经过长期演化而形成,具有内在的、隐蔽的,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且不能对这种违约行为进行强制性处罚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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