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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户个体的诚信主要是指在农产品经营中,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作为农产品的销售者诚信经营;在与涉农企业签订合同后,能够完全履行合约。涉农企业的诚信主要是指作为农资经营者,杜绝假冒伪劣农资的生产和销售,在经营中不进行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并提高服务质量。

乡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成果

(一)诚信含义的特点

1.诚信具有用进废退的特点

如果诚信的制度建立起来,就会自觉规范人们的行为,起到管理学中“控制”的功能,使偏离诚信要求的行为能够走上正轨。如果不对诚信制度加以利用和建设,它并不会维持原状,而是会在数量上发生自动的枯竭和衰退现象,在质量上也可能产生某种性质变异或是自我强化,从而可能导致这种社会资本使用方向和目的的改变。这种性质变异或自我强化可能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但也不能排除是向着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在对诚信制度不加以积极建设的情况下。因而需要对诚信制度不断加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产生有利的自我强化反应,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

2.诚信具有一定的外部性

从用进废退的特点引申出去,诚信还具有一定的外部性(externality)。当经济主体在选择诚信或失信行为时,不仅涉及个人的成本和收益,而且可能给自己以外的其他人施加成本或带来收益。如果诚信向着有利于经济效率提高的方向发展,即社会上诚信度较高,多数经济主体都是诚信主体时,诚信缺失行为主体就会受到其他主体都不与之进行交易的惩罚,这是诚信的正外部性。相反,如果诚信向着不利的方向发展,即社会上多数经济主体都把失信作为最优策略选择时,诚信度高的经济主体就容易在交易中单方面受损,从而也会选择失信策略,这是诚信的负外部性。

3.诚信验证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

经济主体是否诚信,在授信者授予诚信之后,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证明。在许立诺言或者订立合约之后,对诺言的实践或者对合约的履行一定在此之后,即实践成约与许立诺言和订立合约相比较具有滞后性。例如,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上,经营者在交易中采取诚信经营的策略,而购买者在交易结束之后使用农资产品时,才知道经营者是否诚信;再如,在订单农业中,只有合约完全履行完毕,农产品交售给涉农企业并验收付款结束,才能做出订单双方是否诚信的判断。

4.诚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由于诚信的检验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是否采取诚信的策略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为在交易之前,经济主体并不知道对方是否也采取诚信的策略,自己采取诚信的策略就存在对方也选择诚信——双赢或者对方不诚信——自己吃亏的不确定性。如果选择诚信策略,是对交易对方也能够相应采取诚信策略的一种良好的预期,包括对社会的秩序性,对合作伙伴承担的义务等的良好预期,而这种预期能否实现,在交易之前无从判断,所以采取诚信策略的一方就要承担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

5.诚信需要通过媒介体的客观评价来实现

一般来说,诚信需要经过某种媒介体,比如通过信用评价机构、金融机构等的客观评价加以确立。是否诚信,必须通过其他经济主体的信任度或是中介机构采集的信用信息等来加以评判。(www.xing528.com)

6.诚信具有显性和隐性交易规则的双重特征

诚信是市场主体依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交易过程中确立的一种制度规则。它既包括正式的,以书面契约形式表示出来的显性交易规则,如到期偿还借款,中介机构发布真实信息,履行在法律上生效的合同,在交易过程中不得触犯相关法律等。如果不按照这些显性规则行事,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诚信制度也包含隐藏在书面契约关系背后的,由整个市场体制约定俗成的隐性契约规则,如平等竞争,不得故意损害交易对方的合法利益等。诚信的隐性契约特征虽然也是维护交易双方利益的制度规则,但是它和法律不同,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市场秩序和合约履行的维护并没有出现在交易双方的正式契约安排中,只是作为交易主体之间约定俗成的一种共识来存在并发挥其约束作用。

图2-5 诚信缺失与违法犯罪

相应的诚信缺失也包括对显性交易规则的违反和对隐性交易规则的违反。对显性交易规则的违反主要是不能履行在法律上生效的各种交易合约。这种诚信缺失是一种公开地对法律尊严的蔑视和践踏,由于存在法律的震慑效应,尽管对经济的破坏也很严重,但是还易于治理一些。对隐性交易规则的违反,如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对农民交售的农产品进行压级压价等,尽管没有达到触犯法律的程度,但也损害了其他交易主体的正常利益,对社会经济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因为在交易中,如果有经济主体违反隐性规则,其他遵守这些交易规则的主体在利益受到损害之后,出于针锋相对的策略,最优的选择也是对这些交易规则的违反,最终的均衡结果是陷入霍布斯丛林。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书所讨论的诚信缺失行为的范围要大于违法行为。对法律的违反属于对显性交易规则的违反,此外诚信缺失还包括对隐性交易规则的违反。如果诚信缺失行为违反的是法律制度之外的交易规则,则只是失信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二)诚信的分类

1.从诚信主体的角度进行分类

在本书中,农村市场经济中的诚信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农户个体诚信;二是涉农企业诚信;三是政府诚信。农户个体的诚信主要是指在农产品经营中,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作为农产品的销售者诚信经营;在与涉农企业签订合同后,能够完全履行合约。涉农企业的诚信主要是指作为农资经营者,杜绝假冒伪劣农资的生产和销售,在经营中不进行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并提高服务质量。作为订单农业中的签约方,不利用强势地位将市场风险转嫁给农民,完全履行合约。政府诚信是指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合理合法行政。

2.从诚信原因的角度进行分类

从这一角度出发,诚信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诚信;二是基于制度规则的诚信;三是基于经济利益的诚信。基于伦理道德的诚信,来自社会大环境中伦理道德对经济主体的制约。这种诚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诚信主体自身的特征,如素质的高低,受教育程度,对伦理道德的信仰等。虽然有些失信行为是法律所没有办法制裁的,但是如果行为主体要营造声誉,他就会选择诚信行为。基于制度规则的诚信是指在给定的制度安排下,不得不按照别人预期的那样做,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例如如果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在征信体系中留下了不诚信的记录,信用打了折扣,经济利益或是政治、社会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在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制度完善的国家,人们的诚信度相对会高一些。基于经济利益的诚信,是理性的经济主体在经过成本收益分析以后,认为采取诚信策略以获取未来的长期收益将大于采取不诚信策略所获取的即期收益。为了获得长期收益,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就要建立信誉机制,维持与交易方的合作关系。事实上,这三个方面的诚信相互影响,甚至有相互重合之处,并非孤立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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