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盐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国家、省、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条 区文广新局建立健全盐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命名机制,组织开展盐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和命名工作。
第三条 盐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由盐都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条件和职责: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资料;
2.具备实施项目保护规划(计划)的能力;
3.具备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二)应履行的职责
1.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规划(计划);
2.全面收集项目的资料、实物,并登记、整理、建档;
3.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提供必要条件;
4.保护项目相关的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
5.开展项目的宣传推介、展示展演活动;
6.定期向区文广新局报告项目保护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https://www.xing528.com)
7.配合区文广新局和其他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五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职责:
(一)应具备的条件
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3.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应履行的职责
1.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2.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3.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4.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表演、交流、传播等活动;
5.定期向区文广新局部门提交项目传承实施情况报告;
6.配合区文广新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六条 区文广新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每两年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调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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