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区里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三五”期间,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省、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并视财力逐年增加。各地也要加大投入,为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经费保障。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懂专业、会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队伍。拓宽引进渠道,积极引进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业人才,加大对在职人员的培养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各镇(区、街道)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览、讲座等活动,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公众更多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邀请传承人进校授艺,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9日
关于盐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
都政发〔2016〕11号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盐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www.xing528.com)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高新区、农村经济开发区、大纵湖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盐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9日
盐都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作用,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开展保护传习活动,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3〕42号)、江苏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苏文社〔2004〕29号)、《江苏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苏财教〔2004〕178号)以及《盐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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