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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县域民俗文化建设研究成果分享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民俗研究硕果累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俗学发展较快,这体现在集录和研究成果的方面硕果累累。我国的民俗学研究的发展脚步,大体上是伴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步伐而前进的。这些年来,我国的民俗学学术团体和活动场所都明显地增加了,除了常设的教育机构或研究所外,还包括那些临时性的各种研讨会。近年来,出版的中国民俗学类书刊大量涌现。

盐城县域民俗文化建设研究成果分享

(一)民俗学机构的建立

1949年前,中国民俗学的研究者和爱好者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曾先后建立过民俗研究的机构,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北京大学的歌谣研究会和风俗调查会,中山大学的民俗学会,杭州学者们所建立的中国民俗学会等。1950年3月,国家成立了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各省、市也相继成立了同性质的学会,之后,又建立了中国民族音乐研究所。这些机构对民俗学中的民间文学民间艺术等,做了有益的收集与研究。1976年,由于政策的宽松、现实的需要和学界有识之士的迫切要求,这方面的活动机构迅速地成立起来了。1983年,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成立了分会,或同性质的地方学会。中国民俗学会成立不久,就致力于学科知识的传播和人才的培养,开设了民俗学(包括民间文艺学)讲习班,并且连续办了几期,有的地方学会也办过这类讲习班,培养了一批收集者、研究者和有关的工作干部。这些工作的开展,有力地推进了中国民俗学的发展。

(二)民俗学科的兴起

一门新兴学科要在一个国家站住脚,并能取得比较广泛和迅速的发展,必须要在学校里占有一定的位置,尤其是高等院校及研究院等。1949年前,民俗学虽然在一些大学里得到过提倡和推动,有些热心的教师还开过这门课,但是,作为一门学科,中国的民俗学始终没有在高等学校成为固定的、必修的科目。1949年后,情况有了较大的转变,在文科大学或师范院校,比较广泛地开出了“人民口头创作”(即“民间文学”)课。在其他一些艺术类的院校,也开设过民间艺术等课程。但是,作为学科整体的民俗学,却还是被搁置着。

1976年后,一些大学(如武汉大学、辽宁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的教师勇敢地开出了民俗学这门新课,并受到了学生们的欢迎。有的大学还设立了这门学科的硕士、博士培养点,成为高等院校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如北京师范大学)。近年,有些社会学、人类学的教学、研究单位也设有这方面学科的研究课题和研究生的培养点(如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1997年,国家教育部把民俗学列入了国家二级学科,隶属于社会学学科,这是中国民俗学史的一件大事。

(三)民俗研究硕果累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俗学发展较快,这体现在集录和研究成果的方面硕果累累。首先是集录资料的成就。作为集录成果的风土志和民间文艺作品集成,正是这一成果中的重要部分。它不仅是进一步从事研究工作的依据,而且是优势相对独立文化财富,是人民的文化历史文献和国民精神教养的宝贵资料。因此,它的成果正是民俗学不可缺少的部分。最显著的例子是已经编纂出版了一百多卷的民族民间文艺十套志书和集成。此外,近年来,各省市编刊的地方志书中的民俗志和方言志,也大多可说是这方面的成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俗学的搜集、记录和整理工作,成绩是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期的。(www.xing528.com)

80年代之前也产生过一些优秀的成果,例如顾颉刚的《孟姜女故事研究》、茅盾的《中国神话研究ABC》、江绍原的《发须爪》等著作。然而,一门学科的发展是有过程的。我国的民俗学研究的发展脚步,大体上是伴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步伐而前进的。这些年来,我国的民俗学学术团体和活动场所都明显地增加了,除了常设的教育机构或研究所外,还包括那些临时性的各种研讨会。这些学术研讨会,有全国性的,也有地区性的;有的所讨论的论题范围广泛(有些研究对象甚至是我们平常想不到的),也有的相对集中一些(如关于各民族的神话、民间文学的性质、范围等专题的讨论)。这些研讨会所讨论的大多是科学研究的成果,此外,还有其他方面一些学者所撰写的关于民俗事象的研究著作。

出版方面来说,书刊的发行状况,也是现代有关学术旺盛与发展的标志。近年来,出版的中国民俗学类书刊大量涌现。从内容深浅看,有供专家使用的学术著作,也有面向一般读者乃至儿童的读物;有成套的丛书,也有单本;有一般书籍,也有定期刊物;还有国外专业名著,如泰勒、弗雷泽、汤普森、邓迪斯、柳田国男等学者的著作,已大多有了中译本。这不仅丰富了专业学者的书架,也有利于促进学科理论研究的深入。在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就曾跟德国、日本等国的学者交流书刊,互通学术信息,并在彼此的刊物上发表文章等。但这毕竟是比较个别的事。现在中外民俗学交往地域的广阔、交流情况的频繁和交流内容的深广,都不是过去所能比拟的。这说明,在中国,民俗学正在与世界众多同行做亲密的对话与相互补益。

(四)民俗文化保护的相关法律逐步完善

我国的民俗文化与民事司法建设密切相关,在我国,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几千年里,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的诸多社会关系都处于风俗习惯的调整之下,这说明,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某种约束力。清朝末年和民国七年(1918)前后,全国的“民事习惯调查”就是为“变法修律”和为民国的民事立法做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我国的许多法律条文也都是直接来源于民族风俗习惯的,是对人们普遍遵守的风俗习惯采取法律的形式由国家予以认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也有相关规定。我国是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签约国,也是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成功率最高、批准项目数量最多的国家。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民俗文化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和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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