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事档案法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已初步形成一套法规体系。主要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等。上述一系列法规的制定与推行,使我国人事档案工作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但是,随着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组织人事工作改革的深化,人们择业观念的改变,人事档案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的人事档案法规凸显以下问题。
(一)滞后性
现有的人事档案法规,都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或中期制定的,时间已过去30余年,时移事异,客观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已有的法规是从当时人事档案工作的开展与管理水平制定的,大都是从手工管理出发,对于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数字化、信息化等方面较少涉及。对改革时期一些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条文,也未及时修改,未能与时俱进。
(二)大一统性
人事档案工作在法规方面实际执行的是一个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一个整理办法(《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一个考评标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无论是党政机关、企业、事业的所有人员都是按同一办法、同一标准进行管理和要求,只注意共性,忽视了个性,未能体现出分类管理的格局。(www.xing528.com)
(三)不完整性
长时期内,注意了干部档案工作的法规建设,这是必要的和正确的,但还不够全面。学生档案、工人档案的法规建设力度不够,目前学生档案几乎无章可循,限于少量的专项法规,各学校之间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差异较大,管理方法也不尽一致,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一系列问题。
工人档案虽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它是《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简本,未能体现出自身的特点。现有人事档案法规全都是针对公共部门人事档案的管理而制定的。随着近年来非公经济的迅猛发展,对非公部门人事档案的管理,又力图套用公共部门的规章制度,忽视了两者性质上的差异,带来了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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