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我国农户家庭劳动供给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在衡量农户家庭劳动供给的时候采取了不尽相同的衡量方式。
1993年Heckman 提出,劳动供给的变化可以分为劳动参与(广度)和工作时间(深度)的变化,因而劳动供给行为可以分为劳动参与行为和工作时间选择行为。
一些研究认为,劳动供给表现为劳动参与时间。如2000年都阳在他的研究里假定劳动供给具有同质性,即家庭成员的劳动时间用于农业、非农业所产生的边际效果是相同的。用于不同用途的劳动时间是可以加总的。可以通过丈夫和妻子平均每天的劳动供给小时数来衡量农户家庭劳动供给情况。以每人每天工作8小时,每年300 个工作日来衡量。其研究结果表明农户家庭决策与劳动供给决策是相互联系的,劳动供给具有家庭联产决策的特征。
随着研究的深入,对劳动供给的认识也逐渐细致,对其内涵的理解延伸为工作时间选择。如2011年弓秀云提出,林业、种植业、畜牧业和非农业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不能假定家庭成员劳动供给时间具有同质性。因此,她用男性或女性的林业、种植业、畜牧业和非农业劳动供给时间来衡量农户的家庭劳动供给情况。其研究结果表明男性在林业和非农业的影子工资率远大于女性,女性在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影子工资率略大于男性,意味着家庭劳动力配置遵循了比较优势的原则,进一步验证了家庭劳动分工的比较优势理论。(https://www.xing528.com)
2012年黄祖辉通过农户家庭平均每个劳动力的工作时间,以及农户家庭平均每个劳动力在农业生产、本村非农就业和外出打工的时间分配来衡量不同内外力因素对农户家庭劳动供给的影响。他利用中国5 个省的农户数据分析了农户家庭2004—2008年的劳动供给情况,其研究结果证明农户家庭随时间变化减少了农业生产与本村非农就业的劳动时间,增加了外出打工时间。
也有人认为还可以有更多的方式来衡量,2005年谭岚提出,劳动供给可以用劳动参与率、平均每周或每年工作的小时数、人口的规模和构成、劳动的质量(工作的努力程度)这四种尺度来衡量,其中前两种最常用到。论证了在有孩子的家庭中,家庭仍然是维系稳定家庭单一效用函数,这类女性的劳动供给受到家庭因素的影响显著。
本章将通过农户家庭平均每个劳动力的工作时间,以及农户家庭平均每个劳动力在农业生产、本村非农就业和外出打工的时间分配来衡量农户的家庭劳动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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