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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现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阶段是2006年重新修订《义务教育法》 至今,随着第一阶段“两基”目标的实现,我国义务教育从基本普及向全面普及发展,并由非均衡发展向均衡发展运行。同时,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新时期接受到更为均衡、更为优质的义务教育,新的《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一系列事关新世纪义务教育发展方向与理念的重大法律原则和制度规范。

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现状

教育平和生育率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并非受教育程度越高就一定代表生育率越低(慈勤英,1994)。一般认为,初中教育水平是引起生育率下降、一孩率上升、多孩率下降最明显的时间点。也就是说,九年制义务教育对于生育率下降具有门坎效应,育龄妇女完成九年制教育,即跨过这个门槛,其生育率才会有明显下降。因此,本书将义务教育制度,指代我国教育制度对家庭决策的影响。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6 届大会通过的《2011 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修订文本,将国际教育体系依照教学内容复杂程度与专业程度,分为了从低到高9 个等级。在我国,教育级别大致被分为了四个阶段,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李仁和,2004)。余澜(2014)还在此基础上将中等教育分为初级与高级,并且增加高中后教育。

在此,本书将教育级别分为五个阶段,如表5-1所示。用以探讨其对于家庭生育决策的影响。

表5-1 我国教育级别分类

(www.xing528.com)

我国的义务教育依据《义务教育法》 的修订规范划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到2006年。九年制义务教育从20 世纪80年代开始在我国各地推行。正值改革开放后,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放在了进行教育结构调整、重视教育质量上,于1985年出台了振兴教育的系统政策——《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第一次提出,中小学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紧接着,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正式实施,它除了实现了从“基础教育”到“义务教育”的教育观念彻底更新外,还进一步把“分级办学”的教育制度“法治化”。

第二阶段是2006年重新修订《义务教育法》 至今,随着第一阶段“两基”目标的实现,我国义务教育从基本普及向全面普及发展,并由非均衡发展向均衡发展运行。新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法律原则,而且专门就保障流动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都做了专门规定。同时,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新时期接受到更为均衡、更为优质的义务教育,新的《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一系列事关新世纪义务教育发展方向与理念的重大法律原则和制度规范。

经过完善扩充后的义务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学生、学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义务教育是国家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②教育教学的内容与方法;③经费保障: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④法律责任:针对违反本法的教师、政府人员和监护人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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