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明(2)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工作,2012年以来,先后多次出台政策文件和法律(3)予以鼓励。目前,我国部分地方已开始了省级以下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的实践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管理运营服务取得了成效,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如,社会化运营主体专业性不够强、短期行为较严重、人员流动性较大、资金使用不够规范,长效性有待检验。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政府管理准备不够充分。政府在相关能力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引入市场机制并不一定能够发挥市场、社会和个人的作用,甚至有可能损伤服务效能,最终导致服务失败。与此同时,学界对政府如何有效管理社会化运营探讨不够。如何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的政府管理,亟待研究。
为了准确把握当前我国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政府管理的问题,因应提出加强政府对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对策,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和青浦区,安徽省芜湖市,重庆市渝中区,四川省成都市等12个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同时,对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蚌埠市,广东省广州市,山西省晋中市等16个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情况进行了文献调研。
从调查的28个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主体(见表1)来看,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文化艺术中心和浦东新区曹路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社会化运营主体浦东上上文化服务中心、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城文化活动中心的社会化运营主体陆家嘴社区文化建设联合会,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横峰街道文化站的社会化运营主体横峰文化体育联合会,安徽省芜湖市的鸠江区湾里街道文化站的社会化运营主体芜湖斯博文化服务中心等5个属于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占总数的18.5%;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成为社会化运营主体的有22个,占总数的81.5%;其中,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楚门镇文化站、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街道文化站和芜湖市弋江区弋江桥街道综合文化站、重庆市渝中区图书馆等5个社会化运营主体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上没有“文化”二字,其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的专业性不言而喻,这一问题在国外也存在争论,支持者主要从经济角度出发,反对者主要从专业角度出发。
表1 全国部分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承接主体情况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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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北京市海淀区、山西省晋中市、浙江省台州市资料来源于第三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验收资料;2.上海市的数据为实地调查截止日2019年11月8日的数据;3.江苏省无锡市的资料来源于杜洁芳在2015年7月13日《中国文化报》第一版发表的“江苏无锡:探索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运营新模式”;4.安徽省芜湖市的数据为实地调查截止日2019年11月1日的数据,安徽省其余数据来源于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5.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资料来源于陈俊翘、张滢于2012年发表在《图书情报工作》增刊(1)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外包实证研究”;6.重庆市渝中区图书馆的数据为实地调查截止日2019年12月5日的数据;7.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数据为实地调查截止日2019年12月25日的数据;8.企业的其他据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9.社会组织的其他数据来源于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除上海市比较重视本地区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外,其余地方还有较大差距,上海市更多注重对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后期培育,对超前性的培育不够。从安徽省芜湖市实地调查看,全市普遍忽视对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导致具有专业性、内部治理规范的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发育滞后,在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过程中出现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力量不足,镜湖区图书馆从2013年社会化运营以来,每三年更换一个社会化运营主体,且全部为企业,均来自于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无锡市,短期行为凸显,影响了图书馆长远发展,只能是完成常规任务而已,特色项目或品牌活动的打造十分困难。调查中还发现一个现象,有的具备成立为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而不愿意去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其原因就是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门槛比企业要高,管理也较严格。
(1)从上海市来看:在准入方面,主要依靠建立合格供应主体资格制度,定期由上海市文化行政部门发布《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合格主体推荐目录》,提供各街道(镇)设置招标条件时参考,这不失为一个良策,也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维护文化安全”例外规定,但制定出台的“标准”比较宏观,在运营主体资质、场地设施运营、活动项目运营、运营负责人和团队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缺失和需要细化完善。在退出方面,上海市尽管要求各街道(镇)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退出机制,实际情况是各街道(镇)尚未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退出制度。
(2)从安徽省芜湖市来看:准入退出制度建设薄弱,芜湖市镜湖区图书馆第一轮的社会化运营主体安徽儒林图书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即便长期拖欠员工工资,镜湖区图书馆也无法要求其中途退出,仍然要等到合同到期后安徽儒林图书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才能退出;实地调研时,芜湖市镜湖区图书馆反映,在第三轮招标公告上明确要求运营团队负责人要具有图书情报专业或相关专业背景,运营团队人员应具有图书情报、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安徽知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标时组建了一个符合要求的团队以争取投标,中标后除负责人外,其余运营团队23人(含2个分馆)全部是在芜湖当地临时招聘,绝大部分人员既没有专业知识背景或从事过类似工作,也没有经过专业的岗前培训,不具备运营图书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同时,经反映得知,已有2名员工辞职,安徽知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达4个月没有补充人员,且负责人长期不在现场,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图书馆的开放工作。其症结就在于没有建立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没有把具体的退出要求写进购买合同,退出制度的建立比准入制度的建立更显紧迫。
(1)在承接主体的遴选上:由于没有制定明确的准入条件,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弋江桥街道综合文化站实行社会化运营公开招标时,出现芜湖探索健康养老服务中心、芜湖市皖星月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市三山敬老长寿中心等参与投标的“怪相”,由于资格审查没通过,导致本次招标流标;目前正在运营的社会化主体安徽正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是工程造价咨询及监理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等。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街道文化站的社会化运营主体芜湖市镜湖区零距离便民生活服务中心的业务范围是社区便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其他现代服务等。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楚门镇文化站的社会化运营主体玉环县楚门天宜社会工作服务社的业务范围是整合社会资源服务社会弱势人群等。重庆市渝中区图书馆的社会化运营主体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房地产企业,其主营业务是物业管理服务,而它在渝中区图书馆运营的业务是图书借阅和办证咨询。这些承接主体与公共文化服务业务没有多大关联性。
(2)在招标方式上:没有完全遵循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实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多种方式的灵活性不够,而是以规避风险为由机械式地采用公开招投标,导致低价中标现象时有发生。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文化站公开的购买经费标的价是经过认真测算后确定的16.8万元/年,由于采取公开投标的方式,在激烈的竞争中,具有专业能力且同时也是街道办事处最为认可的芜湖市鸠江区斯博文化服务中心以最低价10.2万元/年中标,尽管他们反映在运营中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没有“打折扣”,但是出现了运营困难的窘况。上海市购买方式全部采用公开招标,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承接主体上海百益社区服务中心也是以低价获得中标资格,长此下去,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难以得到可续保障。
(3)在购买经费标的测算上:除上海市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发布了《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会化专业化管理费用参考(2015版)》(4)外,其余地方测算的依据不一(5)。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街道文化站建筑面积980平方米和芜湖市弋江区南瑞街道文化站400平方米的购买经费标的都是5万元,其实这两个文化站就分布在芜湖市的城区,但购买标的出现了明显差异,政府对社会化运营主体的要求又是一样,探究其因是缺乏统一的测算依据。
(4)在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上:普遍没有分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购买评审专家库或将公共文化服务专家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导致对承接主体评价的专业性、针对性大打折扣。
上海市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出台了《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文化馆通过需求论证、公开招标、协议约定、政府监管和第三方评估等手段,建立可见可控的督导评估机制,这对于探索建立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政府监管机制起到了好的示范作用,但普遍的情况是各地没有出台科学的可操作的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1)完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参照《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标准》、依据双方所订立的委托合同及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但是没有把对社会化运营主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及贯彻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规的情况,对社会化运营主体设置非基本服务项目及费用审批并开展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化运营主体档案建设情况等纳入监管范围。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图书馆反映由于没有明确提出对社会化运营主体档案建设的要求,服务外包合同到期后,社会化运营主体没有移交一份完整的规范的档案,导致评估定级或上级免费开放检查无档可查。
(2)明确监管各方的职责。《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监督管理办法》没有对区文化行政部门、街道(镇)政府二者之间如何监督管理社会化运营主体的职责作出规定,很容易出现对社会化运营主体的监管“大家都管,大家都不管”的问题。区级文化馆、图书馆和原有文化站在社会化运营后,职责也没有界定,尤其是原有文化站的职能转移问题没有处理好,文化站原有职工就干脆从事其他工作还“名正言顺”。同时,没有政府的授权,文化站又不能行使对社会化运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3)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监督管理办法》提出了直接监管、专业监管、民主监管三种方式,但对于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社会化运营主体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没有提及,其他地方对于数字化的监管亦然。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图书馆反映现在他们专门指派一个副馆长(其实为区文化馆副馆长,区图书馆无专门机构、无编制)对社会化运营主体进行监管,感觉根本监管不过来,如果雇一帮人干活,又雇一帮人监管,会带来成本的提高。政府部门要设置合理的监管力度和选择恰当的监管方式,监管过高可能导致成本过高,而监管缺失则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4)完善考核评价指标和办法。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图书馆没有把“群众满意度指标”作为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仅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而已;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绩效考核评价中“群众满意度指标”仅占总分120分的5分。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街道文化站没有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绩效评价考核指标,考核仍就习惯传统的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或听取工作汇报;考核评估指标的数据和档案资料全靠手工填报,很难避免数据和资料的不真实性;芜湖市没有建立第三方对社会化运营主体的绩效评价机制。
(1)依法管理的能力需加强。总体来讲,依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对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政府管理的政策措施,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在这方面目前尚显得薄弱。以非基本服务项目为例,从调查来看,无论是上海市,还是安徽省芜湖市,对非基本服务项目的管理要求都较为宽泛,对收费项目和标准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几乎都是由社会化运营主体说了算,缺乏顶层制度设计。
(2)依照合同管理的能力需加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文化艺术中心和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街道文化站、鸠江区湾里街道文化站、弋江区南瑞街道文化站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合同约定以外,出现社会主体“被临时拉差不给钱”的情况,政府把社会化运营主体变相当成自己的下属单位,增加了社会化运营主体的负担。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图书馆由于在购买合同中没有对人员的稳定性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社会化运营主体4个月不补充辞职人员而无计可施。
(3)加强购买资金管理的能力需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强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从调查来看,除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城文化活动中心的购买服务经费,由购买主体委托第三方财务公司对其开支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外,其余地方对于购买资金的监管都存在漏洞,资金走向不十分清楚。在调查中,社会化运营主体普遍反对政府部门对购买资金使用的监管,他们认为只要把工作任务完成了,资金的使用不管政府部门的事。事实上,由于政府对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缺乏全过程监管,已经出现问题。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图书馆在第一轮的社会化运营中,本来在购买服务经费中给社会化运营主体安徽儒林图书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预算了人工工资(含“五险一金”)及合理的利润,但是仍然拖欠员工的工资,最后,不得已只能在每次绩效评价时都邀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参与。由于政府缺乏对购买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一方面难以保障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另一方面难以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围绕如何管好社会化运营主体这个核心角色和运营全过程这个中心环节,对政府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因此,需要加强政府对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对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实体性、独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它与企业不同,它更多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目标,而不是经济利润目标。同时,公共文化设施的社会化运营具有地域性、知识性、劳动密集性、财力有限性的特征,要加大对本地区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或许能破解社会化运营主体专业性不够强、短期行为较严重、人员流动性较大的问题。
(1)确定培育对象。全面开展本地区从事文化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的普查工作,建立具备承担公共文化服务或通过培育具有承担公共文化服务潜能的动态化的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资源库。重点培育本地区具有创新活力、影响力较为广泛、热爱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图书信息采集、书刊编目、阅读指导、讲座展览、艺术创作表演与推广宣传、艺术辅导与培训、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等领域的服务与工作。
(2)采取多策培育。将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服务纳入本地区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扶持本地区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的人员培训、平台建设、创投项目,定期开展对本地区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搭建区域性的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的交流展示平台,加大对本地区优秀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及其成果的宣传,引导支持本区域具有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经验的组织和个人登记成立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
(3)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本地区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聘请第三方开展服务效能常态化监测,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建立多维度的考评机制。对公共文化类社会组织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违反国家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公共文化设施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平台,是人民群众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主阵地,加强对社会化运营主体准入与退出制度建设,显得十分重要。
(1)设置准入条件。一是设置基本的准入条件。参与投标的社会化运营主体应该具有依法登记、成立或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设备、专业技术和专业团队,具有一定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生产提供能力,自身拥有文化资源或具有统筹文化资源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投标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年检合格或未被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已从黑名单移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购买服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二是设置专业性的准入条件。社会化运营主体派驻的现场负责人一般应具有相当于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三年以上承担公共文化管理服务、场地设施管理、文化活动管理等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接受过文化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文化专业培训;现场运营团队1/3的人员应具有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的经历;社会化运营主体须承诺现场运营团队所有人员上岗前须参加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
(2)设置退出条件。一是设立单方解除条件。在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中,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及违背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等作为委托方对社会化运营主体的单方解除条件。二是违法违规退出。对在公共文化设施运营中,发现社会化运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退出。三是违反协议退出。凡是违反购买协议约定的退出条款的需退出。四是其他退出条件。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设定必要的退出条件。(www.xing528.com)
遴选合格的政府购买主体、制定适宜的招标方式、科学测算购买经费、建立专业性的评标库是确保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健康运营的前提。
(1)建立合格社会主体目录推荐制度。根据事先公布的合格社会主体有关标准和评审规则,原则上以省级为单位,建立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合格主体推荐目录,实施动态化管理,提供所属各地在选择社会化运营主体时参考。
(2)建立灵活的招标方式。遵循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律和特点,根据本地区合格主体的实际状况,适宜采取什么招标方式就采取什么招标方式,防止执行政策“一刀切”机械式做法。
(3)建立科学的社会化运营经费测算制度。原则上以省级为单位,建立包括业务活动费、设施设备购置费、人工费(含“五险一金”)、办公经费(含培训费)、物管费、利润、税金等项目组成的计算方法相一致的经费测算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任务和物价水平的变化,定期调整计费标准和项目,规范经费测算行为。
(4)分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购买评标专家库。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同级财政、监察部门,建立由群众文化、图书馆、艺术、文物等领域的专业、行政人员为主体的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专家评标库,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在社会化运营的整个过程中,政府的监督管理至关重要,要建立监管内容明确、职责清晰、方式恰当、信息公开、评价精准的有效协同的监管机制。
(1)明确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化运营主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社会化运营主体贯彻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规的情况,社会化运营主体对购买合同的履行情况,开展对社会化运营主体的绩效评价工作,设立非基本服务项目及其执行的情况,社会化运营主体购买资金的使用情况,社会化运营主体开展档案建设的情况,其他需要进行监管事项的情况。
(2)明确监管各方的职责。以乡镇文化站社会化运营为例,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及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监管的职责包括: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及贯彻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乡镇文化站社会化运营的相关政策措施,对购买合同进行备案并对社会化运营主体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抽查,制定社会化运营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搭建乡镇文化站社会化运营工作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审批非基本服务项目的设立及收费标准等。乡镇政府监管的职责包括:负责对乡镇文化站社会化运营情况的日常监管,对社会化运营主体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按照绩效评价结果予以拨付资金、兑现奖惩、督促社会化运营主体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对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强对非基本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督促社会化运营主体如实填报和上传相关数据资料,督促社会化运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档案建设工作,对社会化运营情况的投诉或者建议进行处理和反馈等。
(3)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运用现代科技的手段,建立信息化的业务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实行实时动态、客观真实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节省监管成本。政府授权原有的公共文化机构切实履行现场监管的职责,充分发挥它们专业化监管的作用。建立独立、公正、规范的可管可控的第三方监测评估机制。
(4)建立公开信息机制。按照“谁购买服务,谁公开信息”的原则,在政府采购网、门户网站公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名称、质量与数量、购买方式、购买流程、经费预算、履行期限,购买结果,社会化运营主体的名称、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办公场地、设施设备、规章制度、信誉状况、发展历史、购买协议以及运营实施情况、经费决算、绩效评价结果、审计报告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5)细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依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县级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参照国家颁布的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评估定级办法,考虑设施规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购买经费、传承发展优秀地域文化等因素,以服务效能为导向,重点围绕公共文化服务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源利用效率、公众参与度、公众满意度等确定绩效评价指标,增强群众的参与度、满意度指标。总体指标要适度,避免大而全;评价指标尽量量化,定性指标不宜设置过多,避免评价的随意性、不可操作性。建立评价结果与兑现合同资金、继续承接、后续优先承接、实行退出等挂钩的机制,促使社会化运营主体持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对政府的依法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1)进一步细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政府要制定出台公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要督促社会化运营主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对社会化运营主体依法管理的能力。
(2)政府要树立契约意识。在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中,政府如何利用合同或契约方式来有效管理公共服务的提供,本身也是一个挑战。一是要建立以外包服务内容为基础,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以监督管理为保证的合同管理机制,合同管理贯穿于运营的全过程。二是政府与社会主体是一种选择与被选择的关系,但从契约关系角度来看二者地位平等,主要是依据购买合同来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它们之间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基于外包合同的市场经济关系和法律契约关系,政府部门严禁将社会化运营主体等同于下属单位,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三是政府要培养具有综合能力较强和素养较高的合同管理队伍,这是政府提升合同管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3)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政府要建立健全对社会化运营主体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要委托第三方财务公司对购买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和购买业务保量保质完成。
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实施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只是改变了政府单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并没有改变或转移甚而取消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事实上,只有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的政府管理,才能确保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沿着正确方向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真正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建管用效益。当下,我国在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是对政府管理的一次考验,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在发展中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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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国家公共文化政策体系研究”(编号:16BH142)的研究成果之一。
(2) 作者简介:彭泽明,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3) 政策和法律包括: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5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2月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
(4)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会化专业化管理费用参考(2015版)》主要是按照国家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结合当前社会公共服务相关行业的市场价格水平、参考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现行管理服务费用的实际状况等综合性因素而制定。
(5) 2017年7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图书馆按照国家最近一次发布的地市级一级馆评估定级标准测算;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街道文化站、芜湖市弋江区南瑞街道文化站直接按照国家免费开放补助标准测算;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文化站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图书馆依据上级对免费开放工作的要求,根据设施所承担项目活动的运行费和社会化运营主体的运营成本测算;四川省武侯区文化馆根据国家对文化馆开放的要求,首先制定《文化艺术服务(文化馆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然后根据提供服务项目的市场价,结合实际情况测算一个大致的购买费用,邀请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省社科院、省政府采购专家库、资深律师、成都新民社会组织发展中心及省市区部分文化工作者进行集体测算;重庆市渝中区图书馆按照购买项目的具体岗位设置及临聘人员的平均工资,考虑适当的利润进行测算,等等。芜湖市鸠江区湾里街道综合文化站运营管理招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共5人,除1人是宣传部门同志外,1人是造价工程师,1人是结构工程师,其余2人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均与文化工作没有黏度。类似这种“外行评标”的情况在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招标中不是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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