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和审理过程就其实质而言是围绕证据的质证和辩论过程,这一过程的运作如何,关系到证据运用是否正确和整个审判过程的质量,所以质证和辩论是法庭运用证据、审核证据的主要方式,广义上来看整个审判过程,主要是质证与辩论过程。
一、质证
什么是质证,对此未有统一的认识。从广义上来说,所谓质证是通过法庭调查采用适当的方式在法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活动。狭义上是仅指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效力的一种质疑行为。我们一般采用广义的概念,所以对质证的理解也就涉及到整个法庭的调查过程。
质证应有以下含义:
1.质证必须有诉讼各方参加,对证据的可靠性进行全面审查,参与各方都可以提出质疑。主张方或证人必须回答,以释其疑,直至解惑为止,方视为可采信。
2.质证的方式因证据种类不同有所区别。对言词证据一般通过询问方式(包括交叉询问)或讯问来决定是否可采信,使各方足以确信其可靠。对于实物证据则采用辨认、鉴定以及推理、调查等方法确认其可靠程度。对于意见不一致,认识上不统一的还可以通过辩论等方法解决其矛盾,以理服人。(www.xing528.com)
3.质证不仅是确认证据效力的手段,更是运用证据中的一项必经程序,凡未经过质证程序的证据,都不具备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一切证据,任何一方提出来后,都须经过质证程序质证,才有被采用的可能性,否则不应采用。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有的案件曾有以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对法律的践踏,应该属于无效。法官和一切公民都有权监督,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二、辩论
在法庭审理和质证过程中依法可以对其有疑问的证据的有效性进行辩论,也可以对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运用进行辩论。证据运用的辩论是指对个证的可靠性、合法性的辩论与对整个案件事实确认的辩论。这种辩论贯穿着整个审理过程,与质证活动是同时进行的。当然这种辩论在我国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有序的辩论。被告人还享有最后的陈述的权利,这都保证了准确认识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这种质证过程的辩论,还规定在法庭调查后有一个总的综合性的辩论,以便全面衡量案情,对于不同的意见,可以针锋相对,用证据和法律进行对抗,使各方对案件有一个总体认识。在这一过程中,作为中立的法官不应介入其中,只能引导,并制止其人身攻击和离开法律与事实争吵,使辩沦的质量朝着健康方向进行,从而保证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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