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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新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交叉询问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人证的陈述实行交叉询问,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进一步查明证言内容,应属可取的方法。

证据学新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交叉询问

一、交叉询问概述

交叉询问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审判时必须遵循的庭审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都未作明确规定,但实际上不少法庭审判都是按此要求的。对于人证的陈述实行交叉询问,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进一步查明证言内容,应属可取的方法。

我国法律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地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我以为,对于上述规定,其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改为按交叉询问规则,双方进行询问,这样更有利于改进审判过程,提高审查证据的质量,形成一种固定的询问模式,但还应增加对有故意刁难证人的行为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的规定。这样就比较全面的规定贯彻了诉讼民主化精神,也体现了对证人权益的保护。

二、外国关于交叉询问的一般规定

在外国,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设定了交叉询问规则。一般是指适用于法庭调查中,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再询问、再反询问的一般规定。不同的国家交叉询问有所差异,构成不同的交叉询问模式。大体上分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和混合交叉询问模式,在混合式交叉询问模式里又有不同的类型,法官的作用也就不同。一为先由法官询问后,再开展主询问的反询问,一为基本由当事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法官在这一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询问。(www.xing528.com)

交叉询问中主要存在两个技术性问题:一是交叉询问的顺序,二是交叉询问的范围。交叉询问的顺序一般由提出证人一方进行主询问,相对方进行反询问,然后再按顺序进行再询问,再反询问⋯⋯。而一般交叉询问不宜过宽,也不宜过窄,主询问在多数情况下不能对其证言质疑,只有特别的情况下,才能允许。反询问的内容以不超过主询问为限,在再询问时一般不能提出新问题,再反询问只能就再询问的内容提问。大体上交叉询问就是这样情况。

三、对交叉询问制度的一般设想

根据上述介绍,我国适当地对证人设置交叉询问规则是有必要的,这样可使当事人的权利获得进一步保障,有利于推进法庭审判的改革和证人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辨明证人证言的真伪。但是我国所能确立的交叉询问制度应是混合式交叉询问制度,因为这比较合符我国的国情,也便于人们接受。而且我以为采用法官先询问,然后再由当事人询问这一体例更为适宜,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又有利于把握询问的尺度,防止走偏方向。对于故意刁难证人的行为,审判人员应予制止。

在西方,证人出庭作证在作证前先应宣誓,然后才允许其作证。有人也提出我国亦应建立宣誓制度,大多数人都反对这一设想,认为不合符我国国情。我以为宣誓是形式,其作用很难预料,因而没有推行的必要,但具结倒是必要的。在作证之前当庭具结,保证其证言真实,作伪证或隐匿证据,愿意受到刑法的制裁,即设置一定的条款,由证人签章。这不但对证人有一定的约束力,而且可以作为以后绳之以法的依据,起一个先教而诛的警示作用。以此作为交叉询问制度的补充,我以为是有一定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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