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概述
刑事诉讼法庭审理中有控、辩、审三方,而民事与行政诉讼法庭审理虽然讲法不一,而实质上也是由原告方、被告方和审判方三方组成的。这种格局本身就存在一种由一方首先提出证据证明对方的案件事实,并向法庭陈述自己的理由和请求,然后另一方进行反驳或提出证据反对对方的要求,或部分反对其要求,最后在辨明事实基础上由审判方作出对事实的最终确认并作出裁判。因此依法举证证明主张是法庭审判中运用证据的起点,也是必经程序。依法举证一般都由控诉方举证证明,或由主张方举证,以下就刑事诉讼法庭情况作一分述。
二、具体步骤
1.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在法官主持下由公诉人指控犯罪,承担证明责任。
2.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在陈述过程中,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对其陈述有疑问的地方,审判人员亦可以讯问被告人。(www.xing528.com)
3.公诉人应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4.被告人、辩护人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可以经审判人员同意发问,也可以举出自己的有关证据、物证、书证进行反驳,还可以提供证人出庭证明其主张,或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词。
5.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以上是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人员都应遵守。在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出席法庭,对于物证、书证是如何取得的,现场记录情况予以说明,并允许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等提问。我国目前法律未予以规定,这应视为缺陷,因为对物证等实物证据的鉴别,除了进行鉴定外,很主要的是如何取得的,在何处取得的以及有关具体情况,有利于判别其真伪,审查其收集的合法性。很多时候,如不作说明,只出示一翻很难说明问题,判断其证明力。对于律师调查获得的新证据,也应在法庭上说明其调查过程,以便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总之,一切与证据相关的人,尽可能出席法庭,有利于法官真切感受证据情况,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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