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言词证据形式是指以人的陈述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包括所有通过人的陈述来说明案情的证据形式以及其载体,如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人意见等。这些证据一般都要经过相关的人亲自在法庭进行口头陈述才获得证据效力。但是有不少例外情况,有时其载体书面形式也有其证据效力。
言词证据有明显的特点即都是通过人的活动,用语言文字形式反映案情的相关情况,无需司法人员和他人的猜测与推理而直接说明案件中有价值的问题,内容明确,如对其所说明的情况有疑问,还可以提问,要求进一步说明,这也是它的优势。但是由于是受人的意志的支配,所以带有普遍的主观性,如何判断它的可靠性,以及是否部分可靠等都要靠运用证据主体的调查研究才能确定。
上述皆曰“会说话的证据”,正因为如此普遍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容易发生变化,开始说的和后来说的可能出现不完全一致甚至完全相反的情况,这是审查运用此类证据的难点,必须摸索一套办法,加以识别。
一、言词证据的收集
言词证据的收集是所有证据收集过程中最常出现非法现象的,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以言词证据为主要对象适用的规则,言词证据收集应注意以下问题:
(1)言词证据在收集时往往是采取笔录形式,也有由提供者自己书写,但不论哪种方式,都必须建立在人的自由意志基础上,而不能采取任何形式的强迫手段,更禁止用刑讯的方式。除了方法上的合法性,还有收集主体的合法性,以及规格上的合法性,必须按法定形式要求,合符制作这类证据的形式要求,否则不具有效力。
(2)内容上的真实性。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是建立在内容真实的基础上的,如果内容虚假,合法的言词证据也是无效证据,从本质上而言不是证据。如何保证记载的内容能真实反映案件情况,是言词证据从收集到运作全过程的中心,因此在收集时就应考虑:一必须在收集时先向陈述人交待清楚其内容必须真实,否则应负法律责任;二应是建立在陈述人的自由意志基础上,不能作任何形式的强迫,威胁和利诱;三是内容的记录完全是陈述人的原意,不得更改。有了以上三点一般可以保证内容真实,否则就是陈述者自己作伪证或假证,其责任由陈述者承担。
(3)讲究收集的方法和策略。收集言词证据要求体现陈述者的自由意志,但并不等于收集者不要做工作,可以不讲究方法和策略,其实方法和策略是十分重要的,是保证陈述人陈述真实情况的有效手段。所以这就要求询问者或讯问人有丰富的经验与很高的政策法律水平,以及心理方面的知识。如何问,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如何解除被询问者的顾虑,让他如实陈述。这需要多么大的智慧和能力,是那些智者,耐心者,有信心有威慑力的人才能做到的,可见其对司法人员素质是有很高要求的。
二、言词证据的审查
对于言词证据的证据力和效力应通过审查确认。在以书面证据为中心的我国更是如此,我国审查言词证据目前尚是主要通过审查书面材料来确认其效力的。所以在开庭前对证据形式的审查无疑是很重要的。
1.审查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
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的言词证据,一般来说应由感受阶段、记忆阶段和陈述阶段组成,在这一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上有了毛病,都会影响其证据力,因此必须对其形成过程进行分析,以便在客观方面确认其可靠性。
(1)感受阶段。首先应审查陈述人的感受器官是否健全,能否正确感受外界的情况。比如视觉、听觉、触觉等感觉器官健康程度如何。同时还应查明外部信息刺激的程度,如远近、光线、注意力是否集中等都可能影响感觉的完整性与准确度,对此应作具体分析。
(2)记忆阶段。影响记忆阶段的因素不少,主要是感受的时间与陈述时间的间隔有多久,时间越久,记忆则减弱,还有记忆能力因人而异,一般年轻人记忆力强,年老人记忆力弱。此外,与接受训练也有关,训练有素的人记忆清晰,很少训练的记忆较差。另外,还有个人因素等。
(3)陈述阶段。陈述能力因人而异,有的人陈述能力强,可以把事情陈述得很清楚,有的人陈述能力很差,心里知道,但无法准确表达出来。
上述种种在客观上都影响了言词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也就是说即使是一个诚实的证人,也不一定他的陈述就能准确地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
2.审查各种可能妨碍正确反映案情的因素
不同种类的陈述影响正确反映案情的主观因素有所不同,同种陈述也存在不同因素的影响,这十分复杂,一般来说具体案件不同对象应作具体分析,可从以下方面思考:(https://www.xing528.com)
(1)陈述人是出于何种动机、目的进行陈述的。不同的陈述人,他们的陈述动机目的不同,这就必然影响他们的陈述内容的真伪,以及可信程度。考查陈述人的动机目的,就可以初步判断陈述的质量。
(2)陈述人与案件有否利害关系。陈述人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甚至是直接影响到本人前途命运,这就应分析其可信程度,具体内容及其价值,以便确定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3)陈述人的思想品德。思想品德直接影响陈述内容的可靠程度,平时责任感很强,说话可靠十分诚实的人,他的陈述就比较可靠,否则相反。不过有时也有例外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4)陈述人与案件当事人是否熟悉,交往情况,是否受他人指使,是否反映了本人真实思想等。这些都可能影响陈述的内容。
(5)其他影响如实陈述的情况。
3.陈述的内容与案件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检验陈述的真伪最可靠的方法是用案件的其他证据与其对照,放在整个证据体系中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矛盾并尽可能排除,如无法排除,其中必有对立的一方是伪证。
三、言词证据的运用
言词形式证据,通过对书面材料的初步审查确认其具有一定可靠性后,是否最后可作定案的根据,还必须经过法庭审理中,出庭陈述,交叉询问,质证和辩论,才能最终确认其证据效力。具体运用如下:
1.以言词形式在法庭开庭时当庭陈述
陈述人在法庭外的陈述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要经过本人出席法庭,在法庭上当着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面作口头陈述,不在法庭上作口头陈述的,一般来说,书面记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法庭陈述是言词证据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是否可以采信的重要依据之一。
2.交叉询问
在我国,交叉询问规则虽未完全形成,但对于陈述人的陈述,控辩双方都是可以提问和要求回答的,有什么怀疑和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发问,并要求被询问人答复,从根本上说与交叉询问没有区别,只是在形式上更为灵活。
3.质证与辩论
在法庭上就陈述的内容双方可以相互质问,有不同的看法可以展开辩论。质证与辩论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完全区分,所以放在一起来谈,只有通过质证与辩论,基本统一认识的证据,才能最终确认其证据力,并依此作为定案根据,这是运用证据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也是查明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方法。对于无法统一的,或对立的,又无充分理由说服对方的,应由审判庭研究作出判决,对于暂时还无法决断的应继续调查,对完全对立、又无充分理由说服对方的不能采信。
4.调查研究与综合判断
对于经法庭审理而未能统一认识的证据,一般应由法官组织庭后调查,进行综合判断,在再次开庭时,向法庭说明调查的情况和作出的定论。如果尚有重大分歧,应允许再次辩论,以获得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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