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实物证据形式是指以物的外部形态或者物的内容所表达的意思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以及有生命之物(动物、植物)等均属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有自己的特点,其客观性强、真实说服力也比较强。但大多数要靠人去判断其证明的内容以及其与案件是否有联系,情况复杂,确认它的证据力难度很大。
上述实物证据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其大多数是不会说话的物,它与案情的关系和证明的内容要靠司法人员通过思考、推理等复杂过程才能确认。只有书证和视听资料中的信息录音等才能以其内容直接说明案情,正因为如此这部分书面证据(含音像信息)与一般物证有所区别,下文中的另一节将加以说明。因此这里主要就物证本身进行阐述。
一、物证(含视听资料其属物证部分,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
1.收集的方法
对于物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的收集因具体情况不同,有不同的方法,但就大体上说,一般有下列具体方法:
(1)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收集物证的主要途径,特别是刑事诉讼中,通过勘查可获得大量的物证,民事、行政诉讼也能通过检查获得物证。同时,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也是以这种办法获得的。因此现场勘查的质量好坏,迅速及时程度都影响到证据的收集,所以应十分注意现场勘查,特别要及时细致、规范地运用可能运用的技术手段,不要遗漏任何有价值的物证,使这一手段充分发挥其价值。
(2)搜查与扣押
搜查与扣押,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收集物证的方法,通过搜查发现物证,对可作证据的物品加以扣押。当然还可以对邮件进行扣押,不少物证都是这样获得的。但搜查不能轻易作出,要十分谨慎,有的放矢。经过批准后,突击进行,使被搜查方来不及准备,这样才会有所效果。
(3)机关单位和公民(含当事人)提供
握有证据的单位和公民向司法机关提供,这亦是常见的获得物证的来源,法律上保护这种积极性,不过要防止偷梁换柱的作法,注意识别其真伪。
(4)特别环境的特殊装置。
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事先安装的监视设备,可以搜集到有证据价值的音像资料,作为证据中客观性极强的证据,但这种方法其范围有限。
(5)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可由司法机关调取
如民事诉讼中由法院调取,其他司法机关掌握其线索后,也可主动进行调取,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其证据。
2.收集中应注意的问题
(1)及时性。收集物证要及时。有现场的要立即赶赴现场;该搜查的应迅速行动,以防止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而使证据消失、变样,防止隐匿、毁坏或销赃,从而丧失时机。
(2)细致性。收集物证是十分细心的工作。有时物证可以因体积小,或处于较隐蔽处以及不清晰等原因而不易发现。办案人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细致的工作作风,对有价值的证据一个不漏地加以收集。
(3)真实性。收集证据过程中要注意和相关因素,识别真伪,物证是不可替代的,防止将伪装的现场,当成真实现场,对物证的提取,特别是痕迹要注意其部位,以便分析判断其真伪。在收集过程中要注意一切可疑的现象,以及相关人和事,防止替代和转移等。
(4)合法性。物证收集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履行法律手续,注意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充分发挥使用价值。
(5)技术性。收集物证应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因此要注意提高科技意识和收集中的科技含量,尽可能运用科技手段,收集一切可能收集的证据。
二、物证的审查
物证的审查,鉴别其真伪,是运用证据中关键性的环节,也是正确发挥物证作用的前提。物证的审查十分复杂,对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很难查明。关联性是证据的证明力所在,在证据客观性确认前提下,有否关联性就是决定性问题了。物证的客观性是较为容易查明的,而关联性却十分隐蔽,很难判断。所以物证审查的要害是关联性。其主要方法有:
1.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的联系
物证和案件事实之间有无联系不是表面分析推理等办法可以确定的,也不是凭外观和简单的联系可以证实的,需要通过一系列手段以及经验和实验的方法才能有所认识。实践中主要方法有:
(1)技术鉴定。对于物证与案件关系多数情况下要通过技术鉴定加以确认,如痕迹鉴定、法医鉴定、弹道鉴定、声音鉴定、指纹鉴定、物种鉴定、毒物鉴定、物质化学鉴定、物理分析鉴定,等等。通过鉴定找出其证据价值,鉴别真伪。
(2)调查研究。有些事物就是通过鉴定也难以确认其证据力如指纹,通过鉴定可以发现指纹与嫌疑人之间的联系,但不能确认指纹留下的具体时间,而只有是在作案时留在现场的指纹才有证据意义,在发案前留下的或发案后留下的都说明与案件没有关联,不是证据,可是这个问题不是技术鉴定可以解决的,而要通过周密调查研究才能查实。(www.xing528.com)
(3)联系其他证据,进行分析。物证是一种不会自己说明自己价值的证据,其证据力要由人来判断,而人的主观认识又很难正确,所以必须借助于案件中其他证据来审核,物证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要证明案件,必须形成证据锁链,因此物证的关联性,需要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放在证据相关性中去考查,找出它们之间的客观联系,识破其虚假。
2.审查物证是否伪造
犯罪分子或当事人为了逃避罪责,常常伪造物证。我们在审查时应十分关注物证(含书证)的真伪。虚假的物证表面上看来是和案件有联系的,否则伪造者就不会伪造,用什么办法才能查明物证本身的真伪呢?一般来说,伪造有两种情况:
一是犯罪分子或民事被告自己伪造的,这是罪犯或民事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和逃避责任而进行的;
二是告发人伪造的,这是为了诬告、陷害他人或达到自己某种目的。如有一个干部在犯罪分子匕首胁迫下自动交出财物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却伪造伤痕,谎称在被抢时和犯罪分子搏斗受伤。在民事诉讼中,也有为了胜诉而故意改变原物形态、规格或者用他物冒充原物的。
因此在审查物证本身真伪时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1)物证是在什么情况形成的,物证的形成过程可以察觉物证真伪。如在强迫情况下,写下遗书就是一例。
(2)物证与整个案件情况是否协调,是否行为人事先预设的,如指纹、手印等,可能事先获得而带入现场。
(3)采用鉴定的办法进行核对,比照。
(4)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破绽。
(5)查明提供物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从中发现疑点。
3.审查物证的来源
物证的来源是影响物证客观真实的重要因素。在实践中,除了栽赃,还可能有其他不正当来源,如买来的,捡来的甚至偷来的等,民事诉讼中的物证也有采用不正当途径获得的,或是无意搞错的。个别情况下,还有巧合的情况,本身与案情并无联系。因此,在审查中应搞清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查明真实来源与证据的形成,排除一切人为的原因,防止可能出现的误认。
4.将物证与全案其他证据进行对照
证据的真实性,往往不是证据本身可以说明的,一旦放在证据体系中就会发现证据之间的不协调和矛盾,是发现证据的可疑之处比较客观的办法,一旦出现矛盾就应认真深入调查,进行合理排除。是不是出现不吻合的地方,就可以否定其证据价值呢?也不一定,有时这种差异是正常的,但如果完全相反,那么两者之间有一方必然是假的。总之对物证的审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十分谨慎、细致,要尽可能运用现代化手段,注意细微的差别。总结实践经验,提高认别能力。逐步深入,使问题最后获得清晰的合符逻辑与事实的正确结论。
三、物证的运用
物证和人证相对而言,物证一般来说是不能自己说明在证据运用中的价值的,这一特点说明物证比较客观,不会因人而异,一旦证实,证明力很强,任何人也无法改变。但是由于不会说话,它是否与案件有联系,它在证明案件中能证明什么,都是靠人来判断,运用逻辑关系来说明的,所以它与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以及经验见识等有很大关系,比如鉴定、辨认、推理,等等,所以要解决物证运用问题,首先应解决判断物证的主体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素质。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运用物证主体应有相当的学识,比如经过专业学习训练,至少有专科以上学历。
(2)运用物证主体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学历,没有实践经验的人,很难胜任,所以作为独立运用证据的主体应具备3年以上司法实践。刚毕业的人只能作为助手,进行一些辅助工作。
(3)运用物证主体应有机智过人,反映敏锐的头脑,善于思维,有严谨的逻辑性。所以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判断物证的价值,即使具有第(1)、(2)条要求,如果没有第(3)条所需条件,决不会成为合格的优秀的司法人员。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严格按照运用证据的规律,善于运用,才能准确地判断。由于物证基本上属于间接证据,因此要遵守间接证据运用的规则,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较为准确的认定。主要有:
(1)所有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
(2)证据与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具有一致性,如若出现矛盾,应作合理解释,予以排除。
(3)证据达到一定数量,即所有案件事实都应有相应证据证明,证据之间,形成一个锁链,没有缺口,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
在运用时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判断,一般是不会出现出差错的。
除此以外,运用物证证明案件事实,还必须遵守程序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证据收集规则,鉴定规则,交叉询问规则,质证和辩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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