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确实性只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个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作为单个的证据来说,具有确实性的证据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的。但是,案件是一个整体,只靠单个证据的确实性来认定案件事实是不够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必须具有充分性,即在数量上有一定的要求。这种数量上的要求,既不是指每类证据都要齐备,也不是指证据越多越好。证据的确实性是运用证据查明案情的基础,而证据的充分性是确认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数量的要求是指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之间的矛盾都可得到合理排除,得到的结论是惟一的。
一、衡量充分性的标准
什么叫证据充分呢?理解证据的充分性,不能离开证据的确实性,离开了确实的证据,就无充分性可言。充分性是建立在确实性基础上的。那么,具体来说,如何才算充分呢?要充分,至少要符合以下两点:
1.证据齐全
所谓齐全,不是指证据的种类齐全,而是指特定案件的所有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每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又都有旁证加以佐证,无懈可击。比如,某案被告人自首交待,在他作案后将凶器丢到河里去了,通过查实其他证据都有,惟独这杀人工具未找到。这算不算证据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如代人受过等,就可以说是充分的,如果没排除其他可能性就不能说是充分的。
2.结论的惟一性
考察一个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还必须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看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结论。如果结论是惟一的,就是说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都已合理排除,案件主要事实没有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存在,而只有现有结论。只有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说该案的证据具有充分性。
二、怎样确定证据的充分性
上面我们阐述了证据的充分性的两条标准。如何在实际工作中确定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呢?我们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把握:
1.应该证明的对象是否都有证据证明(www.xing528.com)
案件不同,证明对象的范围也各不相同。例如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目的就是重要的证明对象,如果在一个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目的这一事实尚未查清,那当然就谈不上证据的充分性。
准确地、全面地确定证明的范围,是衡量证据充分性的前提。要确定范围,必须把握不同性质案件的构成要素,全面确定案件的证明对象。范围确定得准确而全面,审查哪些是应该证明的问题就比较容易了。
2.分析案件的几种可能性,采用排除法逐个地排除
一个具体案件发生以后,出现的结论有几种可能性,这些可能性是否都有证据证明不能存在,而被合理排除呢?如果其他可能性都有证据证明不存在,那么剩下的结论就是惟一的了,惟一的结论才是可靠的结论。
但是,一个案件的多种可能性也不是那样容易被排除的。比如杀人原因:有仇杀;有奸情杀人;有图财害命;有报复杀人;有受人指使或雇佣而杀人;有过失杀人;有意外事件;有精神病所致;有出于思想障碍;等等。在一个具体案件的具体问题上,可能性还有可能更多,很难一一想到。所以,充分性的认定不是那么容易的,一定要全面考察,不能持一己之见。
例如在苏某图财害命案中,苏某与被害人孙某一起做生意,后来孙某突然死亡。经侦查,发现苏某家坑上、地上、斧上都有血迹,司法机关以此为证,认定苏某图财害命。苏某被捕后拒不承认,并解释了家中有血迹的原因,说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子时留下的,地上的血是苏家某人患伤寒时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留下的羊血。经过化验鉴定,找到了无罪的证据,排除了杀人嫌疑,避免了错案。显然,有血迹就认定杀了人,这是十分荒唐的,留下血迹的可能性是很多的。首先要弄清血迹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如果是人血,则也要弄清是何人的血。就算是被害人的血,也有多种情形,如生前因什么原因留下的,还是杀人现场上留下的,或者是别人陷害的等等多种情况。只有把其他各种可能性都排除了,剩下的才是惟一的原因,才可能是正确可靠的结论。
在排除多种可能性的过程中,要通过分析、印证的方法,对案件结论的多种多样的可能性加以约束和限制,排除它的种种不确定性,找到某一种的确定性,从而作出科学的判断,弄清案件真实情况。这里存在一个科学的选择问题,即在排除其他结论中去选择符合真实情况的真理性结论。附带说明一点,有选择就有舍弃,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也就是说,在收集证据时要力求全面,不预先选择,凡认为与案件认定有关的证据都予以收集。到审查判断时,再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加工、鉴别,去伪存真。经过选择,排除一切不真实的情况,得出惟一的正确的结论。这是一个主观认识和客观存在相统一的过程,只有达到两者的有机统一才能揭示和证实案件真相。
综上所述,在一个案件中,证明对象的确定范围要全面、准确,没有遗漏,并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之间必须没有矛盾,或矛盾都能合理排除;结论必须是惟一的,其他各种可能性都必须经查证而被否定。只有符合以上各项要求,证据才是充分的,否则难以认定证据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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