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证据确实性审查判断—《证据学新论》整理成果

证据确实性审查判断—《证据学新论》整理成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规定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定案处理。有的同志认为,确实性仅是指证据的客观性。这主要就靠鉴定和把各个证据放在整个案件的联系中去审查判断。根据收集的指纹,初步定为内盗。这是符合证据确实性的要求的。例如美国总统林肯,在年轻的时候当过律师,他当律师时受理的“阿姆斯特朗案件”就很能说明普通常识在判断证据真实性中的作用。其他如科学公理、个别经验等,也都属于经验上的审查判断范围。

证据确实性审查判断—《证据学新论》整理成果

法律规定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定案处理。也就是说每一个证据都有一个确实性的问题。这里所讲的证据的确实性,就是证据的客观实在性和证明性的统一。有的同志认为,确实性仅是指证据的客观性。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其缺陷的。比如某谋杀案,犯罪分子是用一把菜刀作案的;某合同纠纷,当事人就产品(发电机)的质量进行争论。而菜刀和发电机就是物证,它们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但请注意,有客观性的不一定都是证据。也就是说,只有特定的菜刀——用它来杀人的那把菜刀,或特定的发电机,才是证据。就是说证据的确实性不是仅仅指证据的客观性。

明确了证据的确实性以后,我们讨论如何审查具体证据的确实性,就有了基础。主要应掌握以下方面:

一、认识各种证据的共同特征以及具体证据的特点,进行审查判断

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有7种,民事诉讼证据也有7种,两者综合起来共有9种。按类分,一般可分为肯定证据和否定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4类。无论是9种,还是4类,每种或每类既有共性又有特性。我们在审查判断时就要掌握它们的共性和特性,以指导我们对具体证据的审查判断。

关于各种证据的特点,我们在前面已有专门章节作过论述。我们审查时就要依据它们的共同特点,审查其真伪和是否有证明力。这主要就靠鉴定和把各个证据放在整个案件的联系中去审查判断。如一单位有5个保险柜,只有其中一个放了钱,而恰巧是这个保险柜被盗。在勘查现场时,在保险柜上收集了一枚指纹。根据收集的指纹,初步定为内盗。而这枚指纹,经鉴定是该单位保卫科长留下的。于是,就把这位保卫科长作为重大嫌疑犯逮捕。而查证结果,盗窃犯不是这位保卫科长。为何造成这样的结果呢?这里就存在一个如何审查判断这一指纹的问题。对指纹进行鉴定,无疑是一个办法,但鉴定结果只能证明该保卫科长的手接触过这一保险柜,而不能因此得出该科长是盗窃犯的结论。必须把收集到的指纹证据放在整个案件的联系中去考查,如谁知道保险柜密码,哪个人可能获得钥匙,以及盗窃后赃款的去向,等等,这一连串的问题都得考虑,上述案件由于没有把证据放在联系中去考查,因而其判断是错误的。

二、查明有无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各种因素,并对其进行分析区别

不同的证据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地方,有共同影响真实性的因素。在查明有无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时,大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的材料是否充分,鉴定条件和鉴定人的能力是否足够解决证据的确凿性问题。

(2)提取证据的技术水平如何,是在什么条件下收集的,是否保持原样不变。

(3)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方法是否妥当,有无违法情况。

(4)是否有伪造的可能,证据与案件是否有联系。

(5)证据形成的过程,当时的主观客观条件如何,有无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6)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以及被告人的关系如何,有无利害关系。

(7)提供证据的人的思想品德和一贯表现。

(8)提供证据的人是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是否受他人指使或逼迫而为。(www.xing528.com)

(9)证据提供人本身的感知条件和状况如何,是否有影响真实反映的因素存在。

(10)其他各种可能影响证据确实性的因素。

上面这些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特定的条件下,还有特殊情况,如光照条件、天气变化、时间长短等自然和人为的因素,都可能影响证据的确实性。

三、确定证据确实性的规格

确定一个证据确实性的科学标准是相当重要的,这个科学标准就是规格。当然,对每个证据不能用一个模式去套,如同铸造车间的模型一样,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模型。更由于证据千差万别,同一种证据也有不同的具体情况,这就更不可能有什么固定不变的模式。那么是不是完全没有一定的规格呢?当然不是的。我们可以从形形色色的证据中把握证据的特点,即共同本质,这就是我们所要讲的规格,即证据的客观实在性和证明性。这是符合证据确实性的要求的。第一,必须是原原本本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就是说要保持原状,不论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都要求是事物的本来面目,不要加工。第二,必须能证明案情。就是说要与案件存在关联性,这种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人为制造的。凡是符合这个规格的证据,不管它的存在形式怎样,都是确实的。

当然,除了上述所讲的共同性规格外,在司法实践中,对每一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都应有一些具体标准去衡量。这些具体标准主要有:

1.经验上的审查判断

所谓经验,就是人们在改造社会和自然的活动中积累的对事物属性及其因果关系的认识。这是一种知识的积累,这种积累可以是通过亲自实践得来的,也可是间接获得的,但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同样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亲身的经验尤为丰富和宝贵,显得特别重要,对司法人员来讲更是如此。这些经验有的具有普遍意义,有的是个别结论,有的是普通常识,它们对于识别证据都有作用,不能忽视,试想,一个连普通常识都没有的人怎么谈得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呢?普通常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耳闻目睹、众所周知的事实,它对于审查判断证据也能起作用。例如美国总统林肯,在年轻的时候当过律师,他当律师时受理的“阿姆斯特朗案件”就很能说明普通常识在判断证据真实性中的作用。在该案中,原告提供的证人赌咒发誓,坚持说他亲眼看到了阿姆斯特朗图财杀人。他声称:10月18日晚11点钟,他在草堆后面,亲眼看到被告人在草堆西面20至30米处的木材旁边作案,因为月亮照在被告脸上,他看清了作案人就是阿姆斯特朗。林肯指出,10月18日晚的月亮是上弦月,11点钟时月亮已下山了,哪里还有月亮?即使证人记错了时间,月亮还在西头,月光照在被告脸上,那证人怎么能从东边看见被告的脸呢?如果被告脸向东,月亮只能照到后脑勺上,证人怎么能看到月光照在被告脸上,并从几十米的地方看清被告的脸呢?林肯用普通常识揭露了证人的伪证,证人在一片咒骂声中承认自己是被告收买来诬陷被告的。

其他如科学公理、个别经验等,也都属于经验上的审查判断范围。

2.实验上的审查判断

有些证据不是凭司法人员的经验和知识就能准确判断的。如被害人胃中有毒物,器具上有被告人的指纹,信中字迹和当事人字迹一致等,这一类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仅凭个人的直观感触和分析是不能完全判断的,必须通过技术处理,即实验来证实。实验的方法一般有三种:勘验、鉴定和重演。这不但是收集证据的手段,也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方法。如在一个案件中,对某个精神病结论表示怀疑,怎么办呢?除了努力去进行调查分析、观察外,就是进一步进行鉴定,包括聘请精神病专家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诊断。可见,通过鉴定来审查判断证据的真伪是比较有效的方法。

勘验、鉴定、重演都可以检验证据的确实性。至于具体采用什么方法,要从实际出发,适合采用哪种方法就采用哪种方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从逻辑上审查判断证据的确实性

证据是否客观实在,是否能证明案情,最终要通过人的思维来断定。从思维形式方面来审查证据的确实性,就不能不讲逻辑。是否符合逻辑是判断思维形式正确与否的根本依据。遵循逻辑,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人的逻辑思维有一定的规律,证据中的逻辑规律可以帮助我们判断证据的真假、了解证据之间有无联系,有助于我们及时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有时还能帮助我们通过证明一个比较容易证实的证据或利用一个不需证明的证据来确定另一证据的真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