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揭示了人类认识发展的最普遍的规律。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是一个认识过程,因此离不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指导。那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认识证据,查明案件具体有些什么指导作用呢?我们以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认识的
案件事实及证据,同世界上各种事物一种,是客观存在的东西。也就是说,案件总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总会留下证据,这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证据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历史上的法学家和司法官员们,他们大都不是唯物主义认识论者,他们依靠审判上的决斗与神判,依靠刑讯取得口供,依靠法定证据,依靠法官的内心确信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从总体上看,他们的判断有很大的或然性,不可能真正揭示案件真相。我们是唯物主义者,唯物主义者认为,案件事实是曾经发生过的客观事物,虽然不能再现,但通过司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正确地运用证据,是可以重现案件真实情况、达到对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认识的。
认识案件事实,必须尊重证据的客观性,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同时也要正确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司法人员不能无中生有,不顾证据,主观臆断。但是司法人员能够在收集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及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能动性。
尊重证据的客观性与发挥司法人员的能动性是辩证的统一,是相互联系的。
(1)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尊重证据客观性,是有效地发挥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前提。离开了案件的事实,离开了用证据去证明,司法人员的所谓主观能动性只能是主观主义。因此,司法人员必须承认、尊重证据的客观性,并在此前提下,调查案件,积极地分析判断证据,“再现”案件事实真相。
(2)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是收集证据、把握证据客观性,正确地认识案件事实的条件。离开了司法人员本身的活动,证据不可能自动地去证明案情,也就无法查明案件真相。因此为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法律赋予办案人员许多职权,也就是规定了他们应承担的义务。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等于对司法人员不要制约,相反,只有制约了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才能真正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使司法人员克服办案过程中凭感情、带框框、片面采证、迷信口供等主观臆断的现象,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www.xing528.com)
三、审查判断证据,注意运用辩证的方法
辩证法的规律、范畴,作为普遍规律,作为方法论,对于审查判断证据,对于认识案件事实都是适用的。所以,在整个查明案件的认识过程中,都应广泛地运用辩证方法,去揭露案件事实真相。主要应注意以下观点:
(1)把事物具有普遍联系的观点,运用到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中去。要认识证据,对证据孤立地进行考察是无法认识的,只有把握证据之间的联系,使证据之间互相印证,互相鉴别,才能防止片面性。
(2)在审查、判断和收集证据时,要坚持矛盾的观点。事物充满着矛盾。证据作为案件事实,也是有矛盾的,但矛盾有其统一性。就一个案件来说,只有当证据所证明的事情是一致即排除了矛盾的时候,才能认定。所以,既要承认矛盾,估计到事物的复杂性,又要在碰到证据自相矛盾时,解决矛盾,排除矛盾,以查明案件真相。
(3)在办案活动中,要把握运动变化的观点。事物的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对于案件也是一样,案件也处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作为司法人员,就要善于控制它,使它朝着有利于暴露自身的方面发展。所以案件一经发生,司法人员就要迅速地赶赴现场,掌握情况,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控制,以争取主动性。
(4)在办案过程中,要把握案件的本质,抓主要矛盾。案件是社会矛盾的一种表现,一个案件,往往有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有的甚至被假相掩盖着,一时很难分析清楚。这时,司法人员就要在许多矛盾中,把握本质的东西,抓主要矛盾。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对审查判断及运用证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反对主观主义,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认定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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